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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施行,对家暴坚决说“不”

 刘锡春律师 2022-09-05 发布于四川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护令规定”)颁布,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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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保护令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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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保护令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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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 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保护令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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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保护令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保护令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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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保护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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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对家庭暴力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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