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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屡遭粉丝求婚,如何避免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聚法案例

 新用户17325722 2020-06-11
前言

不久前,迪丽热巴在助农直播中遭到粉丝求婚,事件一时引起热议。近年来,粉丝“跟踪”、“求婚”、“强抱”明星事件层出不穷,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不少网友提出可否适用“人身保护令”来维护被骚扰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事件简介

6月7日,迪丽热巴在助农直播现场被男粉丝冲上台单膝下跪送钻戒求婚。当时迪丽热巴正在直播带货,一位陌生男子突然冲上舞台,拿出戒指准备向迪丽热巴求婚。原本站在迪丽热巴左边的汪涵一边接下话头,一边行动迅速地绕到迪丽热巴前方,挡住该男子,并抓住他一直伸向迪丽热巴的手。虽然被汪涵阻止,但该男子并没有死心,一直奋力向迪丽热巴的方向挣扎。

迪丽热巴后援会称,该男子前后长达半年时间一直进行跟踪和骚扰,数次企图潜入剧组房车,已经严重侵犯到迪丽热巴的人身安全。

9日,有媒体从长沙警方了解到,扰乱湖南卫视直播男子霍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事件发酵后,网友发现该男子其实是“求婚惯犯”:他正是此前两次求婚王珞丹的男子。



类似事件

【1】 几年前,作家刘同在微博上分享了一段自己被一名狂热的女粉丝跟踪骚扰的经历:一年来,这位女粉丝从湖南追到了刘同在北京的办公地,每天守在他的车位旁边等他,还曾潜入公司的卫生间等他,如影随形地出现在他的新书发布会上,当众拿起话筒告白。他尝试过与这名粉丝沟通、劝阻,也联系过她的家人,甚至报警,但都无济于事。

【2】 2016年5月19日,刘亦菲在广州参加新片《夜孔雀》路演明星见面会,现场突发意外。穿着高跟鞋的刘亦菲被一位身穿红格子衬衫的疯狂男子扑倒,随后被工作人员背走。电影《夜孔雀》官方微博发声,透露刘亦菲并未受伤,后此事报警处理。

【3】2013年10月29日,主演韩雪在上海宣传新片时突然闯入一个脱去上衣的短发青年男子,他冲上前熊抱韩雪,韩雪一时没反应过来,被按倒在身后的展板上,身旁的李佳航赶忙上前拉住该男子。男子随后被工作人员拉离现场,宣传活动也被迫中断。

类似事件还有很多

...  ...

未造成身体伤害的跟踪、骚扰,

能否受到法律的约束?

生活中遭遇这种骚扰时,

可以怎么做?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此前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方法和结果未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而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则应视情节而定。“跟踪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活安宁权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因生活安宁权益受到侵害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但是生活安宁权益一般无法单独作为一项人身权利而得到法院的支持。”(注:《民法典》新增关于“私人生活安宁”权利的规定)

“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这类行为也可能违法。因为这类行为可能会使得被骚扰者产生恐惧,对被骚扰者造成精神损害。”刘智慧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受害人维权比较困难,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难以举证。“可以调取自己的电话清单、微博或者短信截屏,及时保存信息。”刘智慧提醒。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解释道,“更多情况下,是否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成为跟踪骚扰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无论是以物理手段,还是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只要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骚扰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据董娟介绍,常见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包括偷拍、窥视他人隐私,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等信息,也包括侵入他人住宅或是电子邮箱等私人空间、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跟踪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跟踪者在被确认违法前,同样是合法公民,其人身自由也受到法律保护。”董娟分析认为,关键在于受害者很难搜集到有力的证据,证明跟踪者存在非法意图。“可以找目击者作证,目击者最好是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董娟表示,如果长期受到骚扰,还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拍摄时应注意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跟踪者的面部成像要清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不少网友关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类似措施是否可行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表示,我国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开始“试水”这一措施,家庭成员中一方如果受到另一方的跟踪、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但是,这一措施目前在其他领域还未能得到实施,建议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不仅如此,小编发现,即便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也非常有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因此,九三学社在两会上提出关于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实效的提案。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和谐,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对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技术限制,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导致实践中出现标准把握不统一、程序设计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性。主要表现在:

一、适用范围厘定难。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未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分手后的情侣、前配偶等关系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较大争议,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如河北涞源反杀案即暴露出这一问题。

二、诉讼阶段举证难、认定难。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供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但实践中,一是申请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有的当事人在申请阶段就因没有相关证据而主动放弃申请。二是家暴隐蔽性强、社区民警警力不足,往往仅有受害人报警回执,而无调查笔录、无告诫书,使受害人遭受第一次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三是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缺少关于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致使法院在审理人身保护令案件时认定标准不统一,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效性。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一是法院执行能力不足,无法对申请人采取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二是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缺乏具体规定,几方很难发挥联动效应。三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未构成犯罪,人民法院的处罚手段只有训诫、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种手段。四是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司法惩戒程序不明,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流程过于繁琐。从提交申请到法官拿到案件,往往超过24小时甚至72小时,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判效率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为此,建议: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在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上,应当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亲、恋爱、同居等特定身份关系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对他们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否认或没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主张,就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当案件具有急迫性或重大危害性时,法官可采用职权主义,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法官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倒置,减轻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三是明确执行主体职责、优化申请审查流程。明确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各自的职责,由法院负责涉及财产内容类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为禁止类的执行,这样既未突破法律的规定,又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第一时间了解受害人情况的优势,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站式智慧服务模式,通过公检法司与基层派出所、妇联的协同联动,实现基层智慧平台移送——法院在线审查签发的模式,提高审核签发效率。(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美国关于“保护令”的规定

众所周知,民事保护令制度始创于美国。这一保护令通常由民事法庭法官核发,所以称为民事保护令。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单方申请发出口头或书面的紧急性保护令。

据曾留学美国的学生介绍,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比如禁止家庭暴力当中实施家庭暴力的这个人,对这个申请人也就是受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是威胁实施暴力,禁止实施暴力的施暴者,比如像电话跟踪、骚扰以及其他的可以和受害人通讯的手段和受害人接触,还有就是要命令实施暴力的这个人,迁出这个受害人的住所。除此以外,这个暴力的实施者,还不得接近受害人或者是其他指定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的常去的地方,而且司法官员还需要帮助受害人恢复,比如汽车等等其他的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还要防止实施暴力的人转移财产。

在美国,处于恋爱阶段的暴力行为同样属于家暴。而且,为了遏制事件再度发生,法律规定,除了远离受害者,施暴人还得自掏腰包接受思想教育。比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在生意上有困难,然后因为资金使用跟妻子发生了冲突,就打了妻子,女儿报了警,警方逮捕了这个人,对他的处罚包括在监狱里面关禁闭要关48个小时,缓刑三年,社区服务是8个小时,罚金是1550美元,还要参加团体辅导教育,每周两个小时一共是52节课,算下来差不多半年时间,每周都要进行学习,在思想教育方面,不但在处罚方面,要对他进行罚金,还有比较重要的是在这个比较长的跨度当中,持续对他进行思想方面的改变,而且上课本身是要付费,每一节课要花25美元,算下来一共是1300美元的学费。



结 语

当然,上述提到的骚扰、跟踪等问题不仅是明星们的烦恼,日常生活人们也可能遭遇类似情形。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此基础上,人们对于私人生活安宁权利受到尊重的渴求也愈加强烈。不过,相比于美国等“人身保护令”制度发展比较早的国家,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无论在适用范围上还是惩戒力度、方式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 | 中国法院网、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官网、检察日报、网易新闻、央广网、搜狐娱乐等,聚法案例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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