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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民事案由的几点认识

 四维空间809 2015-12-31

 

四维空间撰

话说民事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不少的认识误解。本文就民事案由的认识谈几点见解,以解实务之惑。

认识一、民事案由的确立是由法官确立的。涉案当事人是无法去确立民事案由的。案由的确立,最为关键的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才有什么样的案由。法律关系决定着案由的确立。

认识二、民事案由,存在一个从立案案由到判决案由的确立过程。因为案由最为关键在于法律关系,故而存在起诉时当事人的原告或反诉原告选择的案由,抑或受案时立案庭法官通过初步审查来确立的案由与之后审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实后所认识到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确立的案由不一致的情况。立案案由很大程度与诉讼请求相关联,判决案由最终因案件的处理得以审判法官确立的案由定。

认识三、民事案由的确立并不表明案件处理中只有案由表象中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可合并审理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纠纷案由中,包括了婚姻法律关系,同时也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内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育关系等。故而在案件审理中并不一定只存在引用案由表象中的法律关系之法律法规。

认识四、民事案由只是法官用以大致区分案件的作用,用以统计工作作用。案由的确立是事后判断主体间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结果。先有权利义务的判断,后有案由的确立问题。法院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案由所单指的事实及法律关系。

   认识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财产关系。所以,民事案由是以法律规范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只随当事人民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产生、变更、消灭或终止的。在权利义务法律规范化后,当事人并不能约定去变动。如当事人在产生身体损害要求赔偿后,可确立健康权损害赔偿案由的情形下,约定按借款纠纷来计赔损失是不被允许的。

认识六、民事案由有时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如合伙关系中,退伙人以结算的凭证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退伙分额的情况。凭证指明“所差欠的3万元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完。并按月利率2分计息。”有些法官认为应定合伙协议纠纷(当然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中体现为退伙纠纷案由),有些法官认为应定民间借贷纠纷。还有如买卖合同中,在其余权利义务都得到履行后,买受人对差欠的货款出具欠条。如有被告在买卖合同履行交货后,出具欠条为“差欠某某货款5万元,在七日内付清。”对类似情况,拟作何种民事案由,均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引发困惑。

有意见认为,先前的合同行为虽然已经对主要内容即最核心最体现该类合同实质内容的义务部分履行,但终究并未完全履行。作为先前具体合同外另行约定的付款等义务,实质仍为先前具体合同的继续。或者是对先前合同的进一步补充或强调。故而只能按原先前合同来定案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后约定实质已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方式方法或者说补充的形式虽然存在,但仍属于另外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新的法律关系。故而已经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去处理。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认。应考虑后续约定与先前合同行为或其他先前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割裂来区分。如果能区分,应按后约定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来定案由。当然,有时这种区分并确立的案由,对法院审理案件所判决的当事人应承受的权利义务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尽管如此,但仍应确立。如何判断是否与先前合同可割裂,应从以下方面考量。1是先前具体合同在诉讼中是否尚存争议。如果尚有争议,以先前基础性法律关系定案由为妥。如上述的合伙协议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定案由。2是看后约定是否在约定时当事人之间存有与原法律关系不再联系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多半在审理过程中能得到答案,或在约定的文稿内容中能得到推认。或在审理中,对原先的法律事实并无争议。如果能认定与原先法律关系有“无联系”的意思表示合意,则应按约定定新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就是对这一看法的肯定,也应成为审判过程中的做法。但该司法解释第二款“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中所引导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所达成的协议,所形成的借条或欠条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并拟制出民间借贷设立案由,尚有争议。因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所主导的,并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存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故该规定有以约定毁规则的嫌疑。3在并存多种法律关系中,能否合并审理,得看多法律关系是否可单独进行诉讼或其诉讼必有其依附主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且多法律关系都因主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产生。多法律关系一般同在一个法律法规文本中体现。如果是,则选择主要案由定认。4看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所体现的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这种情形下,只能定为合伙协议纠纷案由。相反,倘若约定不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则应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了。这种情形,并不需要去看当事人形式上约定为合伙人还是借贷人。只需对实质审查。同时,有些时候,法定了有关案由,象上述的离婚纠纷案中,并不需要再定其他财产性案由,身份性案由了。

这里还应特别强调的是,象劳动争议中可用督促程序追索企业所欠职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案由规定》有十七之劳动争议纠纷下级案由即169(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又第十合同纠纷项下之127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可以看出,案由的确立也受当事人先前行为如已调解,现行行为如申请的约束。而并不再按原先的权利义务(如人民调解前可能为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身体健康权纠纷等)来确立案由了。

总之,民事法律行为在纠纷产生前总是起作用的,只要有民事法律行为,就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能产生出新的纠纷案由。就上述认识六的问题(即合伙协议纠纷中约定退伙退还财产的),本人认为可割裂与原合伙关系的情形下,后约定的法律关系一般应定为合同纠纷案由为妥。而不能再以先前合伙协议纠纷案由,是因为当事人已经退伙,并经结算,其约定已经是双方对支付合伙期间债务方式,利息,还款期限等所作的新的意思表示,并形成合意,故而是新的合同,利息只是合同设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已,故应按合同纠纷案由定为妥。当然在有具体的有名案由中找到最符合的一个,但切记,案由并不是找出来的,而是判断基础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来的。上述合伙退伙欠款及买卖合同欠款案例中,本人认为不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去定案由,是因为它并不符合民间借贷案由的规范定义而已。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看,通过清算达成的协议也应按合同纠纷定案由为妥。如果是通过清算而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承担清算结论之义务,则应按原基础事实为事实依据,依原法律关系定案由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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