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费用 (一)自费费用; (二)先自付费用(即在国家、省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员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三)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四)共付段自付费用; (五)超出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的费用; (六)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表格建议横屏阅读)
三、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
四、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备注: (一)重新计算起付线的,重新计算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二)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五、注意事项 (一)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二)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由个人支付。 (三)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次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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