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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婚庆公司串改证词 宜兴一当事人被司法拘留

 lgzlawyer 2016-01-01

  日前,当事人黄某因威胁证人让其串改证词,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

  11月27日。宜兴法院对某酒店诉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婚宴在酒店的实际消费桌数存有争议。因双方主张的桌数差距较大,酒店遂提供了婚庆公司的证词,以证明黄某实际消费的桌数。开庭当日被告黄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得知婚庆公司提供了证词,认为婚庆公司所述内容失实,遂于28日纠集其亲属找到正在承办喜宴的婚庆公司,将婚庆公司负责人纪某拉至一边,对其推搡和言语威吓,在黄某等人的威胁下,纪某按照黄某的要求重新出具了一份证词,并于29日交到了法院。因前后两份证词反差较大,11月30日,宜兴法院通知证人纪某和被告黄某至法院谈话,经告诫和严肃教育后,证人纪某如实陈述了自己被黄某他们威吓的整个经过。被告黄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严肃法律,宜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黄某被宜兴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向该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表示以后再也不做违法行为。日前,此案已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黄某家人已将婚宴所消费的桌数款项全部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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