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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良荣:ICD一级预防进展——2013ACCF/HRS/AHA心脏性猝死一级预防规范化准则解读

 曹娥江 2016-01-02

  心脏性猝死(SCD)目前已经成为心血管病患者的头号杀手。2012年美国约有35万例SCD发生,我国流行病调查资料也显示,中国SCD发生率约为4184/1,000,000(0.04%),每年大约有54万人发生SCD,总人数超过美国。如何预防SCD成为大家日益重视的课题。


  1984年首次发布抗心律失常装置植入指南后,随着人们对心律失常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化,新的循证医学证据也不断涌现,1991年、1998年与2002年ACC/AHA/HRS均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2005年ACC/AHA心衰治疗指南强调了ICD对心脏猝死一级预防的重要性,将其列为Ⅰ类适应证,对于心力衰竭患者推荐预防性植入ICD预防心脏性猝死。2008年5月,ACC/AHA/HRS正式公布了《心脏节律异常的装置治疗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更新是强调ICD一级预防的重要性,其制定的心脏性猝死一级预防适应证一直沿用到2013新准则发布前。随着对心律失常疾病认识的深入以及医疗器械技术的重大进步,ICD适应证指南在不断修订和更新,对于一级预防的适应证的重视也在凸显。


一、首次采用CRT植入指征评分系统


  2013年ACC/AHA/HRS发布了最新的《心脏节律异常的装置治疗规范化准则》。与以往指南相比,既往的ICD指南都采用Ⅰ、Ⅱa、Ⅱb、Ⅲ类推荐,A、B、C类证据来判断患者是否符合指征进行推荐分级,而2013年HRS《心脏节律异常的装置治疗规范化准则》则根据大型临床研究与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首次将临床情景进行分类与介绍,采用了更加细致的9分制评分法细分了ICD在一级预防的规范使用。


  这些不同学科的专家组将临床情景进行量化评分(1~9分)。其中平均分为7~9分评定为“适合(Appropriate,A)”,平均分为4~6分评定为“可能适合(May Be Appropriate,M)”,平均分为1~3分的评定为“不适合(Rarely Appropriate,R)”。这些情景包括日常实践中能遇到的“真实的”临床情况以及未被临床指南涵盖的特殊情况,更有助于临床医疗策略的选择。


二、强调术前药物优化治疗的重要性


  该准则细化了心衰的分级、强调充分的药物治疗(GDMT)的观点与以前相比更严格。具体如下:对于心衰的病程进行具体的分期,根据众多临床随机试验结果,2013年美国专家共识认为,充分的药物治疗3个月以上是器械植入适合的时机。并且至少在GDMT3个月以上再次评估心功能,如果心功能改善到不再有ICD一级预防指征,那么可能就不需要植入装置。而在之前指南中并没有将术前药物治疗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针对一级预防患者提出了ICD植入的细化建议


  如何确定一级预防患者ICD植入指征?该准则首次细化了LVEF和心衰病因类型,将LVEF分为≤30%、31%~35%和>35%等不同程度进行讨论,并且强调ICD植入时机应根据心梗后时间、传统药物治疗时间等进行细化。


  1. 急性心肌梗死后40天之内ICD一级预防的选择


  既往指南未涉及到如何评估急性心梗后40天之内患者是否需要ICD一级预防,有关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2013年HRS《心脏节律异常的装置治疗规范化准则》对此做了详细的阐述和建议(表1.1~1.4)。

  准则首次将急性心梗死患者根据心梗后时间与EPS检查结果进行细化分类,对于心梗后急性期内EPS诱发持续性VT的患者推荐植入ICD。同时ICD可能适用于伴有无症状SVT,EPS未能诱导持续性VT,因各种原因未行血运重建或心梗后30~40天已行血运重建术的患者。而对于原有缺血性心肌病与非缺血性心肌病EF<35%再次心梗40天内的患者,推荐植入ICD。而心梗后40天内EF<35%,伴有永久起搏适应证的患者,推荐植入ICD。


  2. 缺血性心肌病患者ICD一级预防的选择


  在2008年HRS指南中的缺血性心肌病Ⅰ类适应证为:(1)心肌梗死后40天,纽约心功能在Ⅱ级或Ⅲ级,LVEF小于35%。(2)LVEF小于30%, 纽约心功能Ⅰ级,心梗后40天,左室功能不良的患者。(3)陈旧性心梗,LVEF小于40%,非持续性室速,电生理检查可诱发室颤或者持续性室速。2013年HRS准则首次对缺血性心肌病按照是否行血运重建进行细分,对于心功能与EF值也做了细化推荐(表2.1~2.2),对于实际临床选择有了更好的参考依据。与2008年HRS指南相比,新版准则更为强调优化药物治疗的重要性,并且首次将优化药物治疗时间进行分级,对应不同的植入指征。

  3. 非缺血性心肌病ICD一级预防的选择


  新准则对于非缺血性心肌病更强调EF值的分层管理,而之前指南中仅仅针对病因做出Ⅰ,Ⅱ,Ⅲ类建议,而新准则将这些因素更加细化,方便临床筛选ICD一级预防适应证患者(表3)。

  4. 基因相关心脏疾病ICD一级预防的选择


  一直以来,在基因相关心律失常的ICD一级预防方面,由于发病率低,临床研究数据相对不足,新准则在临床研究之外,更多体现了专家们的经验,相较于之前指南,在一级预防的指征方面显得更为积极。对于ARVD/C,2008年指南建议如果具有一个以上的危险因素方可植入ICD,而新准则则去除了这个前提。对于儿茶酚胺敏感性室速,2008年指南认为服用β-受体阻滞剂但仍发作持续性室速的患者方可植入ICD,新准则则认为即使未服药,只要记录到NSVT,即可植入ICD。关于Brugada综合征,2008年指南认为合并晕厥或室速的患者方可植入ICD,电生理检查因为争议太大未被推荐,新准则则认可了电生理检查,认为阳性的患者可植入ICD作为一级预防。对于与猝死相关的家族性心肌病和左室致密化不全,2008年指南中都把ICD一级预防列为Ⅱb类指征,而新准则中都列为A级推荐(表4)。

  5. 在特殊情况或有合并症时, ICD一级预防的选择


  临床的真实情形往往比较复杂,这里的复杂性主要是源于患者的年龄和合并症,随着年龄的增大和合并症的增多,SCD以外的原因在死亡原因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ICD一级预防的获益也必然减少,但同时获益减少并不意味着不获益。对此,2008年指南做了详细的说明,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指南建议,而新指南则对此作了细化,由于缺乏数据和个体差异太大,这些建议多数是M级推荐(表5)。

  既往指南对不适合行器械植入的患者存在一定的专家共识,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新准则建议:对于生存周期小于1年的患者;大于80岁的患者;心功能Ⅳ级的患者;出现认知功能障碍且没有医疗保险补助的患者;进行性加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伴有心功能Ⅳ级的严重外周血管疾病、需要透析治疗的慢性肾脏疾病且没有肾移植的指征及CrCI小于30 mL的患者等都是器械植入的患者禁忌证。


三、一级预防患者ICD更换建议


  一直以来,对于一级预防植入后未发生室性心律失常的ICD更换争论不断,2008版指南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新准则针对ICD植入后EF改善情况进行分级,而对于植入后未发生心律失常并且预后小于1年的患者,则不建议继续更换ICD(表6)。

  综上所述,此次共识对临床医生在ICD一级预防植入前,面临不同的临床情景进行系统全面的量化评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既往指南的不足,极大地帮助了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进行抉择。新版《心脏节律异常的装置治疗规范化准则》希望通过全面的量化评分,为医生和患者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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