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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苏律师书架 2016-01-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仅是指以一方父或母、或者父母名义参加房改,而不包括产生离婚纠纷的夫妻。由于房改房带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带有“人身”的色彩,所以对参加房改者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定。一方面,如果夫妻有资格参加房改,一般都可以在权属证书上体现。另一方面,如果夫妻有购房资格,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即按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本条强调的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应该是一方父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改房,应根据解释(二)第21条进行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即一方主张对于出资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


  房改房可以分为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和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对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出资的夫妻也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且已经取得完全产权,基于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原则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此时属于参加房改的父母。

  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根据购买价格及拥有产权权利范围不同可以将房改房分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房改房也可以买卖和赠与。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出资而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情形,如果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所享受的福利,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参照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返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及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据本条解释如下: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情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双方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对于请求债权返还的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直居住在房改房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由于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夫妻也明知其不具有房改资格,其为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贷或赠与性质,而且出售时并非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用夫妻共同出资对于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中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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