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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父母名下的公房产权到底属于谁?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16-11-21

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于文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分享转发,期待交流沟通,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01)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改房的问题日益庞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此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买父母名下的公房产权到底属于谁?

(02)

本条解释不适用经济适用房

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的优惠政策,建设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的。

房改房的购买主体特定并考虑了职工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其自身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双重属性,本条司法解释的也只适用于房改房,不适用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将出资作为借款处理?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情况,离婚时应将出资作为借款处理。

1、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从某种异议上讲,甚至带有“人身”色彩。

2、按照无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既然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也就证明系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房政策而拥有房屋的产权。

3、作为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一般对于房改房此前处于公房承租状态,不具有其他住房。而不能一同参加房改的子女,或不具有所住地常住户口,或为实际居住以上房改房、或他处有住房,且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该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所以因为夫妻双方出资而将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住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会侵犯一方父母的基本居住权,也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4、《婚姻法》也规定了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合同主体,因为夫妻双方出资将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悖。

购买父母名下的公房产权到底属于谁?

至于借款的利息部分,则可根据双方商议情况而定。

(03)

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子以补偿?

由于国内目前的房产高价,实际情况中很可能出现当初购人价格与离婚时的房产市价对比,出现较大幅度增值的情况。考虑到夫妻双方当时的投入,有人认为应该对增值部分进行一定补偿。

但回到房改房的特殊性质上来,其福利补助色彩决定了它的出售价格远远低于市价,其增值部分应为父母的福利补助,不应作为市场收益分割给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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