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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受损怎样索赔更划算

 神州国土 2016-01-04
人身受损怎样索赔更划算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张兆利  王晓芹

    医保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选择权的运用

    雇工受伤慎签赔偿协议

    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均可主张 

    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在寻求权益保护过程中,受害方均有这样的趋利心态,加重对方的赔偿责任,缩短赔付周期,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获得较高的赔偿,但如果索赔对象、标准不同,选用法律不同,结果就可能大相径庭。

    案例:庄某外出途中被贾某驾驶的农用车撞倒受伤,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6500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肇事方认为庄某已经得到医保赔偿费用,应从自己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庄某不同意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费用,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

    点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两者可否兼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交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社会保险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民享有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扣减医保待遇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参保人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侵权人、受害者之间形成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医保投保人是在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故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赵某购票乘坐本县客运公司的客车前往浙江舟山探亲。途经江苏省南部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赵某向县客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予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认为,如果到相隔近千里的肇事方寻求索赔,有些困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万元。

    点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合同一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受损方既可提起侵权诉讼,又可打合同官司。结合本案,如果舍弃前者而向违约方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很便利。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客运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他就应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至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有利,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

    案例:贾某应聘到当地一家箱包厂打工时,左臂被机器轧伤,箱包厂支付了贾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伤愈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久,贾某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协议,增加箱包厂赔偿数额。法院经审理认为,难以认定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对于劳动者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明显要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属于雇佣关系,本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但由于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已达成协议,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易被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法院调解下,王先生与所在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了工伤待遇补偿。随后王先生又向法院起诉,向刘某要求侵权赔偿,被告则以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补偿为由相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

    点评: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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