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对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四维空间809 2015-10-11

四维空间按注:本人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给付性质的赔偿,获得赔偿后的职工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但在主张双向赔偿时,赔偿的项目重叠部分是重复性赔偿还是补充性赔偿?还是各个项目均可双重赔偿呢?同时,如何甄别哪些项目属于重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社保,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公司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转嫁由第三人承担。其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可知,员工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公司承担相关工伤责任后无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