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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失明,伤者作为厂区员工,可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神州国土 2015-05-27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失明
伤者作为厂区员工,可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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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宋诗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货车司机康某驾驶他的货车前往滑县T公司厂内送纸箱,在厂区内倒车的过程中,不慎将T公司车间供气的暖气管撞断。此时,T公司员工闫某正在一旁维修暖气管。被撞断的暖气管坠地后猛地弹起,击中了闫某的右眼,造成闫某右眼失明。闫某受伤后,到某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17天,T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21882.81元。闫某住院期间,其工资停发。随后,闫某申请工伤认定,经评定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T公司没有为闫某参加工伤保险,经双方协商,T公司于2014年1月支付闫某工伤赔偿款15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等相关工伤赔偿。随后,闫某和T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闫某事后了解到,肇事司机康某系肇事货车的车主,肇事货车在W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闫某和T公司将康某和W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其中,T公司请求向康某和W保险公司追偿其为闫某支付的工伤赔偿款15万元,闫某则请求二被告赔偿除T公司支付的15万元以外的94410元。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第一,W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对闫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闫某获得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后,能否另行向侵权人康某主张损害赔偿?第三,T公司对其员工闫某支付的工伤赔偿款能否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判决结果

    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W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闫某残疾赔偿金94410元,并支付T公司医疗费10000元;康某返还T公司下余医疗费11882.81元。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

    该起工伤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刘定伟给予了解析。本案所涉T公司的厂区道路虽然属于其单位内部管辖范围,但因买卖货物需要必然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和使用,事故发生时康某正是在向T公司运送货物,故应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康某倒车前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致闫某遭受损害,应属交通事故。康某未确认安全就倒车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康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在W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W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闫某的损失直接进行赔付。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二者能够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闫某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康某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康某,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而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本案中,闫某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两种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闫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康某主张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只能就医疗费部分向侵权人追偿

    T公司没有为闫某参加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照该规定,在闫某发生工伤后,T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支付工伤赔偿款是其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T公司因未给闫某参加工伤保险,有义务先行支付医疗费,对其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有权向康某追偿。而且对于本应由W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10000元医疗费用,有权向W保险公司追偿,其余医疗费用由康某承担。而对于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赔偿,T公司并没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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