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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填2015年4季度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天空勇者 2016-01-05

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一)全年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类企业的申报与原申报一样,附表32行等于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附表3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10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附表32 行等于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附表3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9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主表第9行或第20>20万元且≤30万元时,附表32行等于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9行或第20行×5%×(201510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请表第9行或第20行×15%×(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附表3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下面)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0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10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主表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17行等于主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10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主表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17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9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主表第11行或第14>20万元且≤30万元时,17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1行或第14行×5%×(201510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10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510日,截止11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减半征税=25×4.29%=1.07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10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12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本文转载于阳羡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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