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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小微企业:手把手教你如何预缴四季度所得税

 水岸--- 2016-01-13

小微企业:手把手教你如何预缴四季度所得税

文 / 唐守信

【题记】

眼下又到了企业会计申报、预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节(1月1日——1月18日)。由于2015年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使得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犯难——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预缴啊?

其实,小微企业申报、预缴四季度的所得税并没有想象中的复杂,看看本贴是否对你有所帮助。

【申报要点】

一、你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本季度申报预缴时,上述指标如何确认和计算?不要急,让笔者简单告诉你: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如何理解?

本季度申报时按企业四季度《利润表》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考量。

2.从业人数包括什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1)从业人数,包括企业自己的员工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人数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即: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2)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数据采自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的计算。

这样一算,你就知道自己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了。如果属于小微企业你就继续往下看,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你就不用往下看了,因为下面的内容你用不上了。

另外,还得提醒你,从2014年开始,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你可不要错过了。四季度错过也没关系,那就在年度汇算时享受吧。

二、属于小微企业该如何进行四季度申报、预缴?

小微企业涉及的纳税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简称附表3)。表样如下:


由于新的小微税收优惠条件比较复杂,不同条件适用政策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为了不让你的纳税申报过程烦恼,笔者带你将小微企业分分类,看你的企业属于哪个小微。(以“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为例):

(一)你的企业2015年全年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与成立时间无关)

全部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报表填报如下:

1.《主表》第9行≤20万元,

2.《附表3》

第2行=《主表》第9行×15%的积

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第2行

(二)你的企业是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全部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报表填报如下:

1.《主表》第9行≤20万元

2.《附表3》

第2行=《主表》第9行×15%的积

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第2行

注意: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例一】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成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公司2015年四季度预缴和年应纳税额=23×(1-50%)×20%=23×10%=2.3(万元)。

(三)你的企业是2015年1月1日以后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日),到12月31日仍在正常经营,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部分所得享受减半征税待遇、部分所得按20%征税。

报表填报如下:

1.《主表》第9行>20万元且≤30万元,

2.《附表3》

第2行=《主表》第9行×【15%×3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5%×10月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第2行

注意: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例二】丙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丙公司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8个月。

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0.9万元。

适用减低税率(20%)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5×20%+9×(1-50%)×20%=3.9(万元)

(四)你的企业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日),到12月31日仍在正常经营,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部分所得享受减半征税待遇、部分所得按20%征税。

报表填报如下:

1.《主表》第9行>20万元且≤30万元,

2.《附表3》

第2行=《主表》第9行×7.5%。

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第2行

【例三】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甲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0.75万元。

2015年适用减低税率(20%)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2.5×20%+7.5×(1-50%)×20%=5.25(万元)

注:如果企业2015年经营满12个月的,实际征税率为17.5%。

【注意要点】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项?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选择“是”,预缴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二、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2015年1月1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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