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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小微企业实务操作手册

 一览众山小974 2016-10-31

第一部分: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全称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第二部分:关于小微企业的一些实务


问题一:小微企业填写增值税报表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解答: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销售额填在主表第10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在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不能填写。

超过起征点的小微企业销售额填写主表第1-8行相应行次,主表第10-11行不能填写。


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不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二:小微企业的销售额如何判定?







判断小微销售额时,不光是应税销售额,还包括免税销售额在内的全部销售额。也就是说,是指正常应该填写在申报表1、4、7、12、13行次上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要小于等于3万元/月(或9万元/季)。



举例:企业这个季度销售额为800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适用)该填哪里?

解答:如果您只有8000元的销售额,符合优惠政策的,请填写在第10行或第11行。如果您的季度销售额为15万元,请按照开票税率分别填写在第18行。


问题三:对于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预缴了税款,但是整个销售额还是在小微标准内的纳税人,怎样填写增值税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连词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不会追回或红冲,那么代开专票的预缴税款就是应该交的,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不存在您不交税,别人抵扣的情况。

 

案例问题:本季度总销售额9000元,其中5000元销售额在税局代开了一张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填写?

解答:我们测算一下,5000元的3%税率应该是缴纳了150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填写在第1行和第2行。已缴的税金(150元)填写在第23行。然后您本季度代开发票之外的销售额是4000元,根据小微企业的政策是免税的,填写在第10行。保存即可。



问题四: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解答:指的是在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的基础上,再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即应纳税所得额*50%,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海地区没有类似企业,可忽略)。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上海地区没有类似企业,可忽略)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A企业为2015年度非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第二季度申报时默认小型微利企业标志为“否”,企业预计2016年度符合文件规定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将该标志选为“是”,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问题五:小微企业适用哪种财务报表?


解答:小微企业一般适用ZL019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这张表里面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另外还有一张现金流量表(如下图)。稍后申报表会用专题讲解这张报表的填写方法,敬请期待!



第三部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


5月1日营改增前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月1日营改增以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减按20%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农业部门:
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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