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所得税季度预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口径咋规定 2015-04-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那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口径咋规定? 答:(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5行, 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3行,下同)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可以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1)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来源:北京国税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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