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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手把手教你

 庆亮trj21bcn0z 2017-11-24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本年度享受哪些优惠?本文有政策变化解析、有详细到每一行的填写规范哦。

因为2015年10月施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报有所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必须填报的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有很多特殊的填报方式。

法规变化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收优惠法规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对所得不超过30万元减半征税的新政仅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在1月~9月仍只能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法规执行。

一个指标分段计算

由于上述法规的变化,随之出现一个很纠结的认知和计算过程。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于能否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仍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可以是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统称“应税所得”)为判别指标,按照前述规定,对于在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应分为两个时间段、两个金额标准确定:

1.全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或新法规施行日以后开业,全年累计应税

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全额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优惠”。

2.全年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可享受减低税率(20%)的优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应税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1.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2.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3.新法规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

(1)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法规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法规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二)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填写

必填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二)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填写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三)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这是张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季度(A类)申报表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手把手教你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有过多次调整,涉及到的文件有国税函【2008】44号、国税函【2008】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等文件。当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是“2015年版”的,且有3个附表,且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是最新表。因此您在进行2016年2季度申报时一定不要把表用错了。

接下来开始讲解该表重点了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各列次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各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重点行次讲解(重点精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本行不参与后面项目计算。但提醒纳税人一定注意该营业收入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核算的准确性,且注意与增值税或营业税申报中的差异及协调。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此点非常重要!!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此行目前仅针对房地产企业填写。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我们将在下期专题中专门讲解附表1填写。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该表填写我们直接建议您通过本公众号与我们适时互动,我们将给予您填表帮助。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此行不是会计利润额,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季度申报要求调整后的应税所得。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我们将在后期专题中专门讲解附表3填写。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后面行次填写讲解略,主要涉及其他纳税方式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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