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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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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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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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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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小陈税务详说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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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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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注:1、一般情况与利润表列示营业收入相等,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等; 3、不含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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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成本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注:1、与利润表列示营业成本一致,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2、不包含视同销售成本、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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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总额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注:1、不含视同销售产生的利润; 2、不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业务招待费等都不需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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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注:计算公式: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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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不征税收入 |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具体包括:(一)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衔接);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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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税收入 |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具体包括: v 1、国债利息收入; v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的条件: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v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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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 2、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减半征收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的 8、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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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注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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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注:可能不等于利润表中的“利润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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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率(25%) |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注: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小小微企业也是填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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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注:第10行≦0,第12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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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注: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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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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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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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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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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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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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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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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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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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1行×1/4或1/12)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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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税率(25%) |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小微企业、小小微企业也是填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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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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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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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4行-25行)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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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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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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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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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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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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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注: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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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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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分支机构 |
分配比例 |
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注:第34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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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分配所得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注:第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所得税额”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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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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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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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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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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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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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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