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定】

 ququweiwei 2016-01-05

综观《婚姻法》全文,我们无法寻找到直接规范亲子鉴定甚至是亲子关系的法条,然而,仔细解读后我们会发现一些与亲子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法条,如《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任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任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又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37条则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盒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原则,而在亲子关系纠纷中,这两个群体往往正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亲子纷争中时常会由父母双方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而无法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无论亲子鉴定的结论如何,都难避免地会对原本安定的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由此对孩子带来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

(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一点资讯的观点和立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