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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tomqjj 2016-01-07

关于江西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刘建宏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针对税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江西省国税局及时提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虚开发票的势头,税收风险得到基本控制。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控制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一、对货运行业相关问题的认识

    深入了解行业特点,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在赴基层调研座谈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国税干部对行业了解不够深入,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了税收管理效果。对一些重点问题有必要重新认识、理清思路。

   (一)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

与货物购销业务相比,货物运输业务具有机动性、无形性、分散性等特点,运输地点“遍布全国”,运输方式“复杂多变”,基层国税干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应税服务,除无形性的共性特点外,货运业务还具有链条式、流程化的个性特点,即货物运输业务的各环节之间,一般都会留下一些衔接的痕迹(如货运单据资料等),以明确货运当事各方对货物运输的安全责任和管理风险。税务部门应当充分抓住这一显著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二)货物运输的基本模式。

货物运输形式多样,归纳而言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传统运输模式。即货运企业承揽货运业务后,全部由本企业车辆承运。这一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客户单一、门对门的运输业务,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物流发展要求,这类企业屈指可数。

二是综合联运模式。即货运企业承揽货运业务后,部分由本企业车辆承运,其余通过聘请社会车辆或转包其他货运企业承运,这类企业占比在90%以上。

三是个体单运模式。个人购买车辆后,散布于各地物流集散市场,随机或相对固定承接综合联运模式下的委托运输业务。这些个体车主大部分游离于税务管理范围之外,一般不会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三)挂靠经营的政策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有松散型挂靠和紧密型挂靠两种方式:一是松散型挂靠。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达成挂靠协议,但挂靠车辆不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运输收入和成本费用不纳入被挂靠人统一核算;二是紧密型挂靠。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达成挂靠协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挂靠车辆运输收入和成本费用由被挂靠人统一核算,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义务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义务人。市场经济环境下,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方式挂靠经营,但由谁履行纳税义务(开票),必须依照实际的挂靠关系及政策规定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货运联运的业务定性。

对纳税人与货主签订货运合同后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或称为转包、聘请等)第三方承运的联运业务,应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还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一些税务干部对此存在不同理解。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受货主委托,代为办理货物运输报关、订舱、仓储等手续的业务。合同内容(虚假合同是另一个概念)决定合同性质,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个原则。笔者认为,如果纳税人与货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纳税人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纳税人应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计税;如果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或者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合同只约定纳税人代办货运相关手续(不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应按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计税。

  (五)车辆管理的基本定位。受“以车管税、以车控票”营业税管理思路的惯性影响,至今仍有不少国税干部认为,“车多就可以多开票”,“管住了车就管住了税”。现代货运竞争的核心是资本与信息,并不是车辆数量的多少。为适应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基本要求,货物运输必须最大程度地利用和配置各类社会货运资源,这也是综合联运模式成为主流的根本原因。在此模式下,“自己的货由他人承运、自己的车承运他人的货”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企业(或地区)拥有车辆数量(吨位)与其取得的运输收入,虽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但肯定不是正比关系。以车辆为核心的传统税收管理理念和模式,既不符合现代货运的实际情况,也无法实现税收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对货运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税收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主动适应行业经营模式和管理特点。总体思路是,将“以车管税、以车控票”的粗放型管理方式,转变为“以痕迹管理为基础、信息管理为支撑、多税种管理为手段,多部门联动为保障”的综合管理方式。主要措施:

  (一)强化痕迹管理。

根据货运业务链条式、流程化运作特点,应要求货运企业固定货运各环节衔接的痕迹资料,如开具货运发票各栏信息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不填;货运合同、发货明细单、收货确认单、运费结算单、承运方开具的发票等相关单据应当作为纳税人履行货运合同应有的资料留存备查。通过强化货运业务痕迹管理,为税收管理尤其是税务稽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延伸管理链条。

加强源泉管理,积极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督促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加强税源管理,将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车主(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纳入税收管理范围,个体车主提供货运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方开具发票,或向货运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通过完善货运业务的税收管理链条,确保个体车主承运后,能够向委托方(转包方)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促使货运企业逐步规范财务核算。

(三)依托信息管理。

货运企业通过本企业车辆和挂靠车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其收入和成本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统一核算;货运企业承揽货运业务后转包第三方承运的,以第三方开具发票作为其成本列支凭证。对两种情形下开具货运发票所要求附列的资料是不相同的,为防止企业通过虚假挂靠等方式将转包业务移花接木成自己车辆或挂靠车辆承运的业务,必须强化对挂靠车辆的监管。省局推行货运企业(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多头挂靠、重复挂靠问题。

(四)强化所得税管理。

货运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核算不健全的问题,要通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督促货运企业逐步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对货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如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同时,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作,尽量统一货运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虚开发票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利可图,通过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压缩虚开发票的获利空间,遏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五)实施管查结合。

坚持将强化管理与严查虚开结合起来,既要执行好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管理要求,全面强化货运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又要继续保持打击虚开货运发票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江西省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提示】本文发表已经取得作者授权,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务实,确实是通过对大量企业调研和实地考察写出来的文章。我在近期给福建河南、厦门、中山、福州等地国家税务局做营改增专题培训时也讲解了其中的部分观点。营改增需要我们去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如果确实属于政策落地的问题,要帮助企业通过政策口径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咬文嚼字去给企业激化矛盾。营改增的后续推进,不仅要给纳税人带来税制上质和量的双重变化,也需要培养有责任、有担当、实干的税收队伍。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营改增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点,但是我们还要勇于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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