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政策和申报流程 发布者:本站 布时间:2014-10-01 览次数:5496 次 (一)门诊重症申报1.申报流程 (1)申报 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的大学生由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由本人或代办人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申报时需提供:①个人申请(单位或社区出具意见并盖章);②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③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持门诊重症诊断的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检查报告;④近期2吋证件照5张。 辖区社保处(分局)在接收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给单位(高校)或本人(代办人);资料不齐全的,发给《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经受理的参保人员,社保处(分局)工作人员会统一填写《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以下简称《鉴定审批表》),将证件照贴在审批表指定位置,社保处(分局)工作人员加盖钢印,并将《鉴定审批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病历资料进行封装,贴上封条,交予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密封的病历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医院的医保办申请鉴定。 (2)鉴定 鉴定医院对能根据病历资料判断结果的,会直接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再判断的,会通知参保人员完善相关检查。 (3)审批 辖区社保处(分局)收到鉴定医院移交的资料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门诊重症的审批结论。 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可前来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并领取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审批未通过的,辖区社保处(分局)会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 2.办理进度查询 参保人员在将申报资料移交给鉴定医院15个工作日后,可向辖区社保处(分局)查询审批结果。 3.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登记建档、就医,不得只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的变更 参保人员须变更门诊重症定点医院的,应从原定点医院取出鉴定审批表,并携鉴定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分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门诊重症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 (二)门诊重症保障待遇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1.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执行上表有关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2.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为:各疾病支付比例遵从上表规定;支付限额由两部分合并构成,一是由患者从所患疾病中自行选择一个疾病的支付限额,二是其他每增加一个疾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各疾病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上表规定。 3.使用乙类项目、置换材料和血液制品的,按照医保规定比例报销,余下的按照上表比例报销。 附:各辖区社保处(分局)、各鉴定医院医保办联系电话和地址
|
|
来自: 铎爷 > 《2015武汉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