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 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这两个文件中明确指出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件规定的社会工作者工作领域在实际服务输送过程中大都是通过社区这个平台(场域)发送出去的。从社会救助角度看,目前在街道层面的社区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家庭的“资格审查”是由社区居委会实施调查、街道民政科审核完成的。从2005年起,全国一些街道尝试组织了“爱心超市”、“慈善超市”、“爱心家园”等服务,一方面从社会募集更多的善款、物品,帮助社区困难家庭,另一方面也招募志愿者深人困难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从社会福利角度看,在街道层面普遍建有社区服务中心,在为社区的老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贫困者和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多元化服务的同时,也服务于社区的普通居民,尤其在“市民教育”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可见,在街道层面和社区居委会层面,有大量的工作人员从事着“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输送任务。 社区工作者是专业社会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从其工作内容看主要体现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工作的场域是在社区,二是工作的方法主要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三大方法之一—社区工作方法完成推动社区发展的任务。因此,准确而言,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是特指那些受雇于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社会福利机构及设施(如社区中心)中,在社区中运用社区工作方法。组织杜区居民。动员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进步和发展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为什么社区工作应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因为社区工作者是一个职业,而任何职业的发展都要追求其在处理某些事务方面的独特性和权威性,这就是专业性问题,否则这个职业就无法与其他职业区分开来,独立成“行业”。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职业的发展都明显体现了这一特征。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对象主要是社区和社区居民,其任务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社区工作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满足居民的多元需求,并通过这一过程带动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关心,培养居民的参与精神,形成对社区的认同,从而达到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而社会工作专业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建构起了自己独特的专业理论体系、专业权威、专业伦理和专业文化,并在国际社会获得了普遍的认可。经过正规大学(专科)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成为各国社会福利行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力资源,其良好的工作能力能够保证社会服务的品质,从而使其能够在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扮演积极角色。 在我国,随着城市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始逐步取代传统的“居委会干部”。以北京市为例,2002年8月,北京市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京人发2[002189号)规定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选举和聘用办法,制定了工资、培训和考评等管理制度,并明确提出了“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工作基本能力与基本技术以及相关知识”。这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社区工作者正式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 既然社区工作者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就要强调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资格。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要求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是否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训练为基点,专业教育的文凭(大专以上学历)成为“入职”的基本资格,否则只能从事辅助工作,如社区中心的行政秘书、社区敬老院的护理员等。二是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获准注册成为注册社工,或取得从业执照,方能在社会福利的行政/服务机构求职和进行私人执业。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受教育程度的规定上有差别,但国际社会工作界普遍认可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工作执业执照(License)。二是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三是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约束;四是应是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成员;五是以社会工作为一种职业生涯。 在我国,由于接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的数量还不多,因此当前的任务是先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然后才根据专业发展的状况,调整和规范执业资格标准。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32中国杜会。刊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实际上就是一套“执业资格”制度和办法,在街道层面,街道办事处的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员,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社区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都应至少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获得证书,方能上岗。社区居委会的书记和主任两位人员应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获得证书,方能上岗。 社区工作者是职业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大部分受雇于社会福利机构,这些机构或者是政府主管的(公部门),或者是独立的非营利组织(私部门)。在美国,也有少部分社工是私人开业的。这些社会福利机构都是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专业伦理守则的规范和规制,其使命是强调服务精神,追求人类的福利与社会的发展,努力实现助人自助和人与社会和谐美满的目标。社区工作者虽然受雇于社会福利机构,但其工作的场域主要是在社区。一般是两种形式:一是在社区中的服务设施中服务,即社区工作者所服务的机构在某社区设有服务设施,如青少年中心、老人日间托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这类社区工作者的岗位是固定的,除非有调职的情况出现。二是在社区发展的项目中服务,即由机构将社区工作者组成一个“项目工作组”,深入到社区工作,这类社区一般是有突出的、巫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的“问题社区”或“贫困社区”。社区工作者的岗位随项目相对固定,项目结束后,社区工作者或者随“项目工作组”撤出该社区,转移到另外一个“问题社区”;或者被重新安排到新的项目工作组,进人到其他社区。 无论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形式如何,其所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都对社区工作实务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目标与功能将决定选择何种“社区”作为案主,同时机构也会决定什么是“改变的目标”。例如机构的政策决定促进农村社区的整体发展是其工作目标,那么在机构中服务的社区工作者一般就会在乡村工作,而不会在城市社区。其工作理念也要聚焦于农村社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而不单单是社会福利方面。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也会影响社区工作过程的“阶段与步骤”。例如社区工作者所服务的社区存在大量问题,且资源相当匿乏,但他们在设计服务方案时却需要认真考虑所服务机构的财政资源情况以及时间限定,并以此为基础,决定工作过程的阶段和步骤的优先次序。三是社会福利机构对结案阶段工作的影响。在社区工作中,以“项目工作组”进人社区工作的情况较为多见,当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得到提升,社区凝聚力得到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得到提高,社区问题得到适当解决,并培养了一支社区领袖队伍后。这个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可以“自助”的社区,“项目工作组”也就完成了“助人”的使命,结案撤离社区。但由于社区的具体情况不同,当“项目工作组”在机构所规定的服务内未能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时,机构的决策就对“结案阶段”有重要影响。 在我国,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机构主要是两种:一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目前中国社区建设主要依托的基层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主要是在民政科、居民科或社区办公室、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从事有关社区福利或社区建设工作,这部分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干部,一些经过正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后开始进人这一领域工作。二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不是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干部,但必须通过社区居民选举,才能进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从北京的情况看,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三类人员:离退休的社区居民、街道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其中离退休人员基本是居住在本社区,传统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大部分由他们担任,这种情况会随着历史发展和社区进步而逐渐消失。社区事业干部属于过渡形式,主要解决传统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不强的问题,其会被未来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所取代。社区专职工作者是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又通过选举,由街道办事处聘用到杜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的规划。未来社区居委会成员绝大部分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
职业生涯发展是指社区工作者个人的职业规划,通常是指在管理者的协助下,将社区工作作为事业目标,尽可能发挥技能和潜力,获得理想的事业前程,从而达到“自我实现”。可见,职业生涯发展的关键是要帮助社区工作者保持一个高素质和高意愿的工作状态。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繁琐的工作和多元化的需求,使之从工作成就中获得心理满足,稳定事业目标。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激励和督导措施来减少工作倦怠感,维持其良好的工作意愿。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培训的认识基本一致,如北京市要求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都应参加一次区(县)级专业培训。但在激励和督导方面,则主要运用考核、评议、奖惩等措施来实现管理,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激发他们的工作动机。因此,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建立社区工作者的职称制度,使之能够有良好的升迁渠道,才是激励社区专职工作者长久奉献社区的保障措施。 职业保护与监管主要涉及的是如何从立法层面保护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权益和服务对象的权益。作为一个助人专业,社会工作有其基本价值取向,如尊重人,相信人是独特的个体以及人有改进的能力,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守接纳他人、非批判、个人化、保密和当事人自决等实践原则,并通过“社会工作者协会”这类的专业组织制定出专业伦理守则来约束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实践专业自律。但作为一个职业,社区社会工作者从事的毕竟是一个不断与“问题”打交道、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因此在处理问题,尤其是人的问题时,往往会涉及到方式方法的“合理”与“合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平性”争议,而这类争议不是道德层面的专业伦理知识可以仲裁的,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制定“社会工作者条例”、颁布“社会工作师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法律,来实现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保护和监管。虽然我国目前出台这类政策和立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但必须认识到这是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环。 出处:《中国社会导刊》 社工人,快来关注社工网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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