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有那么一句话,让你想起楷哥
4.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5.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二、关于刑法解释
3.事实上,大多数的所谓推理,在于为继续相信自己已经相信的信条而找寻理由。……任何解释手段的运用只是将文本敲打成能为自己的目的服务的形状。 三、关于罪刑法定
2.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追求法律以外的目的、完成法律以外的任务、服从法律以外的指令,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或至少难以实现。 四、关于犯罪构成
2.妇女甲以为与对方性交,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性交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由于欺骗者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强奸罪。 3.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乙或杀害乙,尚处于为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便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这种现象虽在理论上称为“未确定的故意”,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不仅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预备,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五、关于违法阻却事由
2.甲男与乙女谈恋爱,后来甲男提出分手,乙女声称如分手就自杀。尽管如此,甲男依然要与乙女分手。即使甲男看着乙女自杀而不制止,也不能认定他有作为义务。因为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以及提出分手的行为,都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没有先前行为)。 3.如果说生命是等价的,那么,就可以用牺牲生命的方法来保护等价的生命,尤其是可以用牺牲一个人生命的方法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可是,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的,法秩序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在何种情况下,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法保护更多生命的行为,也可能阻却违法?本书的初步看法是,在被牺牲者已经特定化,而且必然牺牲,客观上也不可能行使防卫权时,略微提请牺牲该特定人以保护多人生命的,可以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 4.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的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儿子。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B的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限定说认为,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本书倾向于非限定说……只要B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就成立紧急避险。 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2. 乙想抢劫B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比如醉酒、吸毒),但其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为。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实施奸淫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对乙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已经没有责任能力,但暴力行为造成了伤害,乙承担故意伤害罪与抢劫未遂的想象竞合犯的责任;倘若暴力行为没有造成伤害,乙仅承担抢劫预备的责任。 是时候了,亲爱的法学教授及学子们! (一) 致亲爱的法学教授们: 同为法治梦,君衣带渐宽,我终生不悔;我坐拥粉丝五十万,君却独守讲台三尺高;君担忧学子日日浑噩,我害愁粉丝夜夜相思。可否,蓬门今始为君开? ——何需踏破铁鞋,何需苦苦寻觅,眼前就是百万人的讲堂! (二) 致亲爱的法学学子们: 小编太懂你们了,学海无涯苦啊,所以你们囤了好多法学教授的经典语录。可是,不要总在熄灯之后,才三三两两津津乐道。可否,隔篱呼取尽馀杯? ——你们把语录藏在被窝里,不与小编分享,小编怎能挨过这个寒冬? (三) 是时候了,亲爱的法学教授及学子们! 打今儿起,法律读库将隆重推出法学教授经典语录系列。无论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但有真知灼见、能振聋发聩,小编来者不拒!若是能将轻娱乐精神进行到底,小编最爱不过了。小编此时在您的屏幕后悄悄立誓:小编皮糙肉厚,不怕吐大槽;小编体胖能吃,不怕灌鸡汤。 ——但是,有一点:如果爱,请深爱,为了小编,请自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 是时候了,亲爱的法学教授及学子们! 几年来,小编披星戴月辛勤耕耘,侥幸浪得虚名,常年稳居法律自媒体排行榜第一名。从今以后,小编把读库拱手相让,愿君深耕的法治理念于此绽放,于此争艳,愿你们深爱的男神女神于此争雄,于此立万。 ——或许小编没有那种力量,让此前各大高校跨越南北的美丽再次上演,但小编会穷极一生,筑起一座坚固的法治家园,让法律人的心里不再荒无人烟。 (五) 是时候了,亲爱的法学教授及学子们! ——尤其是亲爱的学子们,请为你们爱的或是恨的法学教授们披上战袍,送上沙场!(郑重声明:不要脑补成“断头台”) 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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