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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郑州高新区的企业 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汇总

 灵山白水 2016-01-11
发表于2015-04-27 18:41: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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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政策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

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5、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

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发{1991}12号1991年3月6日)

7、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5条政策来自国发{2000}18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三条)

2、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12%,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5%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只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先进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说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国税发{1999}173)

1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1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项目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原则上比国家有关规定缩

12、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2号)

14、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有余额的,在按照其所适用的税率缴纳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调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4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5、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6、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7、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8、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9、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大体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按商品代码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chinatax .gov.cn出口退税窗口。

10、河南省软件企业出口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下政策:

 出口奖励 对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包括软件产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0.02元和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产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给予0.04元和0.08元人民币的奖励。

运费补助 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每出口一美元补助0.1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企业

1、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6、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chinatax .gov.cn,出口退税窗口.


7、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产品出楼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三)外商投资企业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欠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署税[1999]791号第一条)


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署税[1999]791号第二条)


3、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下同)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署税[1999]791号第三条)


4、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署税[1999]791号第四条)


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高新区对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及省级以上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代企业上缴。其主要是:工商注册费、组织代码证办理费、税务登记证办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工商年检费、组织代码年检费等。

四、财政和项目资金支持

(一)国家的政策支持

1、每年度由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重点支持有着良好发展方向电子信息类企业。

2、由科技部负责组织的“火炬计划”软件专项基金和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是面向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政府财政支持。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软件项目基金的申报,也是面向电子信息类企业。

二)河南省内的政策支持

1、由河南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的省“火炬计划”科技基金和“科技攻关计划”电子信息类项目基金的申报。

2、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河南省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项目基金(暨软件专项基金)的申报。

3、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贴息资金将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为:


贴息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郑州市的政策支持

1、由郑州市科技局负责主持的是“科技攻关计划”基金和“三项科技经费”的申报。面向中小科技型企业。

2、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郑州市财政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

3、贴息方式及标准:贴息资金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贷款(主要是指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购买专用技术、专用设备和专利的贷款,以及必要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项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采取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项目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定额贴息;县(市)区所属企业的项目,贴息资金由县(市)区匹配一半资金;贴息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拨付到位;贴息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建议;对贴息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长审定;贷款贴息计划由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四)郑州高新区的政策支持

1、郑州高新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4个重点产业。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用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区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设立外贸奖励基金,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每年对高新区纳税前20名的企业,按其实际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1%左右予以奖励。

4、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0%设立科技三项经费,其中, 单列4%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新区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成果孵化、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6%有偿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提供资金配套。

5、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规定条件的,高新区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超出规定部分的3%给予资金支持。

6、对在高新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小于2亿元,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7、对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每年对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1亿元,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由高新区财政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偿。

8、高新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贴息范围的中短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可达100万元。高新区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和建立与担保机构及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快速通道。

五、人才引进

1、高新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基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郑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专家,由人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3、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开支包括专家往返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等,每位专家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专家组织专家不超过2.5万元)。重点项目和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独联体及东欧引智专项项目、软件及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资助经费开支除以上各项外,还可用于支付专家工薪补助、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置费用等,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由国家外专局审批。

4、经费资助比例和标准: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国内城市交通费和专家零用费可申请全额资助,其中国际旅费按每位专家1万元计算,食宿交通费按每日不超过500元计算,国内城市间交通费是专家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往返机票费用,专家零用费按每日100元计算。支付专家的工薪补助,申请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60%,如申请工薪补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技术资料费,申请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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