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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每日一税】《2020年第41周(10.05-10.09)周末问答》

 每日一税 2020-10-10


【20201010   每日一税】

2020年第41周(10.05-10.0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7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10月05日:S公司租入的土地被电信公司占用做塔基,取得青苗补偿费12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S公司租入的土地被电信公司占用做塔基,取得青苗补偿费,因土地权属未变更,其实质是租赁行为,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二、2020年10月06日:银行收取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银行收取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应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企业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2020年10月07日:2019年5月,M公司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向税局申请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暂缓纳税期满,由于M公司资金进一步恶化,2020年税局多次催缴仍无能力缴纳税款。税局能否以M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等因素,判定M公司偷税?

答:M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缴纳税款,没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无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不能M公司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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