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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主任:我所遇到的女性HIV阳性携带者

 一林冷月图书馆 2016-01-12
1小时前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白饭咸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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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小伙因女友携带HIV,婚检机构和疾控中心未告知他,他在感染后将当地疾控中心和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作为医生,时刻都有机会与HIV携带者接触。医务人员比常人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到底该不该告诉患者的利益相关人,该如何告诉患者的利益相关人,我先谈谈几个与HIV携带者接触后的例子,大家看后或许会有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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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讲,第一次不是我与患者的接触,而是我们一位助产士与患者体液的严密接触。那是十多年前的一个冬天,助产士接产后,发现宝宝胃内有大量羊水,不时涌出来,就用吸管去吸。那时候的吸管是直的,结果有分泌物吸到了嘴里。说实话,作为妇产科医师,很少没有人没有吃过羊水的。但是几天后,疾控中心的医师来找这个患者和她丈夫调查HIV,大家才知道这个产妇是HIV携带者,而且她男人也是。夫妻双双都是吸毒人员,他们早就知道自己是HIV阳性携带者,却没有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的病情;检验科查处这个患者的血HIV呈阳性后,也没有向妇产科医生通报,只是按章向疾控中心进行了上报。那位助产士对这个患者和检验科的愤怒,我就不讲了。更可恨的是,这对夫妇在疾控中心人员调查后,以为是妇产科医生透露的,还威胁我们的一位副主任,语言之阴险和恶毒,现在想起来还不寒而栗。

第二例HIV携带者是个讲得一口流利汉语的俄罗斯女孩。她是在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发现有HIV的,准备收进院引产。她是从她男朋友那里感染来的。在她入院第二天的晚上,有个风度优雅的30多岁少妇找到我,一定要找到这个俄罗斯“妖精”。问明原委后,才知道这位妇女是那风流男人的老婆,那俄罗斯女孩是她老公的女朋友。他们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分居已经一年多,但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她是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老公是个生意人。她本意是来找那个小“妖精”算账的。

听了她的话,我当时陷入了一种莫名的悲哀。既不能直接告诉她,那个俄罗斯女孩的信息,也不能让她直接走啊!我们坐下来谈了几分钟后,我以很巧妙的方式让她知道,她老公成了HIV携带者,女孩子之所以来打胎,也是这个原因。得知她老公是HIV携带者的消息后,她差点晕倒。好在我没有把话说透,更没有把HIV这几个字点出来,她还是很有礼貌地站起来,与我握手道别。原来,他们夫妻在分居阶段,在一起还有好几次没有任何保护的夫妻生活。

第三例是位新婚后不久的HIV携带者所在医院,请我跟他们一起做台手术。术前谈话中,得知这个很漂亮的女孩真的很悲惨:她大学期间谈了个男友,但男友是个双性恋,他们就分手了。她的这位前男友自己知道自己的HIV病情,但是有意对她进行了隐瞒,结果她被感染上了。更悲剧的是,她还把HIV无意中传给现在的老公。好在她老公对此并不计较。术后我在向她老公介绍手术情况时,发现是位十分优秀、俊俏的男孩。

第四例大家都知道了,我在微博上公布过的。一位艾滋病患者患有宫颈癌,请我会诊(科普:HIV携带者患宫颈癌是艾滋病的一种表现)。她已经看了好几家医院,作为她的医生,我是第一个给她做体检的人。宫颈癌的分期要通过体检才确定,但之前她走过的几家医院,没有一个医生给她做过体检。她特别激动,特别感激,从包里抽出100元大洋,非要我收下不可。我没有收受红包的习惯,在推搡之中,她的手指把我的手给划破了,搞得我惶恐不已,也被列入到“职业接触观察者”当中。尽管咨询了国内一流专家,说是没有问题,但我的观察期还没有结束。如果我被感染,我就为HIV的流行病学做出了贡献。

第五例讲起来,还真不是真正的HIV。前几天,有位读者在私信中向我咨询说,她在婚检中发现HIV阳性,本来想第二天领证的,结果黄了。她一夜都没有睡,天都塌下来了。我仔细问了她的病史:她从来没有接触过血液制品、仅有一位男友,但男友没有HIV。我估计她应该是检测中的假阳性,就不断地安慰她。谢天谢地,后来的确诊试验发现,的确是假阳性。她在收到我的私信后就很高兴了,后来拿到正式的检测报告,又专门发私信告诉我,估计高兴得眼泪都要流出来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的所有病情和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医务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既不尊重法律,又不遵守道德规范的约束。像第一个例子中的这对夫妇,简直是“间接故意”传播HIV。明明知道HIV属于难以治愈且威胁生命的疾病,却要千万百计地加以隐瞒。谢天谢地,我们那位助产士没有患上HIV。

面对形形色色的患者亲属,如何向他们的近亲透露他们的HIV实情?这是一个考验人的智慧与道德勇气的事情。像第二例中的那位中年妇女和俄罗斯女孩,都是那个男人的牺牲品。我没有事后追踪这位中年妇女是否得过HIV,但是我觉得让她知道她丈夫的情况,应该是帮了她。但在谈话中,如何让她知道这个病,采取什么样的语言和方式,可能见仁见智。本来法律是有规定的,应该由她丈夫主动地告诉她,但是她丈夫从来没有告诉她。这种情况下,是告诉好呢,还是不告诉好呢?如果现实生活中,没有这个倒霉的俄罗斯女孩,我又该如何告诉她呢?你们别问我,我也不知道!

对于本文中的第一例中的那对夫妇、第二例中的那个负心汉,第三例中的那个前男友,理论上我国的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去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这些人事实上成为传播HIV的源头。到底该如何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让无辜受害者少些少些再少些,让利益相关人员(亲属、医务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少受到这类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是法律工作者和公众面临的课题。


本帖转自克拉资讯

                           责任编辑:huangya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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