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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色情制品,法外之地?

 蜀地渔人 2016-01-13

2015年12月29日,中国留学生李某在美国新泽西州Wayne的电脑维修店准备取回其在该店维修的笔记本电脑时被美国警方逮捕,并被指控为持有儿童色情影像罪(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和危害未成年人权益。据美国官方证实,李某在支付25000美金的保释金后已获释。在美国,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是犯罪,一切儿童色情图片视频都是违法的,不管你是传播分享还是仅限于下载收藏观看,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我想谈的不是“快播”案,我想呼吁的是,被“快播”案被吸引了眼球的你,请分一杯羹来关注下色情制品的一个逻辑上的子集:儿童色情制品,它所侵犯的法益,它所带来的伤害!没有听说过吗?觉得很遥远很陌生吗?


王小波先生在《沉默的大多数》中这样解释“弱势群体”,他说:“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有些话没有说出来的人。就是因为这些话没有说出来,所以很多人以为他们不存在或者很遥远。”您没有听说过不代表它不存在,被侵害了的儿童,谁替他们发声?在儿童被侵害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今中国法治社会,持有、制贩儿童色情制品这一行为却没有为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承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


2011年8月,公安部和美国警方曾经联手摧毁了一个位于境外的包含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据公安部介绍:“虽然网站架设在境外,但中国却是受害国,网站的整个组织体系几乎都在中国,网站的版主、管理员也都在中国,儿童色情内容的受害者也都是中国儿童。”受害的孩子,离您也许真的并不遥远。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作为全世界此类普适道德法律标准的成文体现,明确将儿童色情和雏妓进行定义为有害儿童福祉的犯罪。1995年9月20日联合国第五十次会议A/50/150备忘录之第112项又针对上述相关规定强调:“凡使未满十八岁之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不论以诱惑、胁迫或其他方式,国家皆应基于儿童福利的观点,实行适当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本身就是对儿童侵害的产物。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就是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过程,儿童色情图片影像是儿童已遭受性虐待的无法反驳的证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附件也将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定义为“被强迫的色情侵害和性剥削”。有研究表明,被害儿童心理健康遭受极大损伤,,不但会产生对社会及人性的病态认知,长大后,有些甚至还会成为对儿童的施虐者,成为恶性循环!


美国西班牙、英国、德国和中国香港的法律中均有儿童色情物品罪。香港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于2003年12月19日生效,其中就将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也列为罪行,违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及罚款一百万元。


我国虽然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但但针对《公约》中“禁止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这一块,目前中国的有关法条包括: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但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仅包含于“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指明。如前所述,在中国虽然严禁任何色情制品的制售、传播,但持有和浏览却不违法。


完成这篇文章,笔者脑中一直有一句广告词在回荡:没有买卖,没有杀害。也许可以把它改为:没有市场,就没有伤害!严格管控儿童色情制品能造就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和更明确的“保护儿童远离性虐待”的社会共识,法律作为人类道德的基本底线,态度应该明确:什么是不允许的必须零容忍,触犯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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