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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惠州市惠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华丽书城 2016-01-14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将土地、房屋、草地、林地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形成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不动产权信息互通共享,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城区辖区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职责整合
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编〔2015〕120号)要求,我市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牧草地)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不动产登记局(加挂地籍管理科牌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房屋、草地、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惠城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将市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市房产交易登记所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所),具体承担惠城区辖区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工作,将市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市房产档案馆更名为市不动产档案馆,具体承担惠城区辖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博罗县、龙门县、惠东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惠城区不另行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登记类型
由于国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技术平台建设等尚处起步阶段,需不断探索完善,且我市不动产登记量大,各类不动产登记模式、数据管理系统差异较大,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切实维护不动产权益,我市决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分阶段分登记类型逐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阶段先行启动的登记类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暂缓启动的登记类型仍颁发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等不动产证书或证明书,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先行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明书》的登记类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纯土地,即未办理土地证且无地上合法永久建筑物的空地)首次登记;
2、个人、单位、企业等自有楼房(有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含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首次登记,包括已办土地证未办房产证、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土地证与房产证均未办理三种情况;
3、在已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基础上因转让、继承、更名、抵押等原因而随其发生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业务
(二)暂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明书》的登记类型:
1、除前款规定先行发放的登记类型外其它的土地、房产登记类型: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变更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或变更登记、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或继承、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增量房(商品房)转让转移登记、公司分立或合并导致的土地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
2、其他登记类型:海洋渔业部门的海域使用权、无人海岛使用权,林业部门的林权登记暂缓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仍按原有模式在原登记部门受理与办理农业部门的农村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再按国家与省的统一部署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关于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效力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已经依法发放的土地、房产、海洋、林业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权利未变动的,证书与证明不需更换,原各登记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继续有效,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明书》。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收费
在国家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本着不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仍沿用原土地证、房产证等不动产登记的原有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等文件执行。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纯土地)登记按原土地登记承诺时限(不含权籍测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有房有地)按原土地、房屋办理时限叠加且总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权籍测绘)办理。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章
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阶段,先行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书的登记类型启用“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暂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书的登记类型仍使用原土地、房产、林业、农业、海洋等登记专用章。
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地点
惠城区辖区设立5个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权籍测绘业务。2016年1月4日起,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不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2016年1月18日起,除小金口、水口、马安、三栋外,其他镇(办)国土资源所不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小金口、水口、马安房产管理所不再受理房屋登记申请。
除登记业务外,国土部门其它业务的受理地点维持原有受理点不变。
(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启用时间:2015年12月31日起
受理的所涉不动产片区:江北、江南、桥西、桥东、龙丰、林场、河南岸街道
受理业务范围: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其它各类不动产登记、权籍测绘
地址:惠州市江北34号小区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惠州市田家炳中学侧)
联系电话:(0752)2898567
(二)4个镇(办)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启用时间:2016年1月18日起
受理业务范围:除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外其它所属片区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权籍测绘
1、小金口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受理的所涉不动产片区:小金口街道、汝湖镇(含仍图)
地址:惠州市小金口街道金青路22号小金口国土资源所
联系电话:(0752)2291893
2、水口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受理的所涉不动产片区:水口街道、横沥镇(含矮陂大岚)、芦洲镇(含芦岚)
地址:惠州市水口街道平安路54号水口国土资源所
联系电话:(0752)2313869
3、马安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受理的所涉不动产片区:马安镇
地址:惠州市马安镇群乐路马安国土资源所
联系电话:(0752)3618318
4、三栋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受理的所涉不动产片区:三栋镇
地址:惠州市三栋镇上洞路第三工业区三栋国土资源所
联系电话:(0752)2596249
八、其他事项
(一)惠城区城镇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登记发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尚未提交一手商品房分割申请的:不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待以后办理转让、继承时再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已提交一手商品房分割申请的:按原有模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
    3、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的:在存量房(二手房)启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前,仍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房转让分割登记。
   (二)仲恺高新区暂缓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仍按原有模式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其中土地登记仍在仲恺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房产登记仍在市房产管理局及所属片区房管所办理。
(三)土地审批需前置: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前需履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交易审批等审批程序的须先到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凭批准文件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权籍测绘需前置:先行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类型在不动产登记受理前,需开展不动产权籍测绘,确定土地与房屋的坐标位置。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尚处整合阶段,过渡期内若给办事群众造成不便敬请谅解,也欢迎广大群众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752)2896332(市不动产登记局)
         (0752)2898567(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hzbdcdjzx@126.com(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29                   2015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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