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彭丁云 曹淑伟 来源:法治周末 原文链接:http://www./index.php/Index/article/id/9354 2015年12月4日,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入选“十大案例”。天心区法院原审监庭长唐吉娜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受大会领导颁奖。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如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地方依旧是个法律难题。为了破解这道难题,天心区法院正在进行着有效的探索。
夫债,不一定妻还
“现在终于可以平静地生活了,再也不用四处奔波维权了。”卸下巨额“债务”包袱后,于青(化名)轻松了许多。 几年前,一系列突如其来的“债务”官司,曾压得于青喘不过气来,而这一系列的“债务”官司都与其前夫有关。 2006年,于青和前夫胡某婚姻出现危机。2007年7月,两人正式离婚,并约定胡某的一切债务和于青没有关系。 离婚后,于青本认为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但两年后,一起120多万元的“债务”官司,又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 2009年2月,一位李姓原告将于青和其前夫胡某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归还欠款120多万元。 这位李某起诉称,自己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共向其借款120万元。李某出示了胡某所写的一张白纸“借条”,认为于青与胡某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对外债务。而于青则称,自己之前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要求于青承担120万元的偿债连带责任。随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天降巨债,于青开始到法院、妇联等单位四处上访。于青的不断上访,引起了当时刚刚调任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的关注。 2013年8月20日,天心区法院决定对于青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再审。 天心区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仅有借条,没有相关支付凭证与证据,出借人没有完成款项真实交付的举证责任,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特征,无法查证、确认原告李某与胡某之间存在真实、实际发生的借贷关系。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李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胡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于青承担责任的请求。 案件宣判后,对于高达120万元的不支持判决,李某并没有提起上诉。之后,此案作为经典案例,入选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于青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的妥善处理,是保护正当债权司法理念的本然回归,值得赞同与肯定。”有与会专家对此案如此评价。
妻债,也不一定夫还
夫债不再一定要妻还,同样,妻债也不再一定要夫还。 和于青一样,在长沙某国企上班的刘斌(化名),去年也卸下了担负巨额“妻债”的重担。 刘斌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自从和妻子严伟(化名)离婚后,他不断接到要债电话。这些债主们都声称,在刘斌和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子曾经向他们借过钱,至今没还,合计起来有200多万元。 “以前家里的开支都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我前妻没有正式工作,也没做生意,借的这些钱都是赌博输掉了。债主们找我前妻要不到钱,看到我有正式工作,都找我要债来了。”刘斌对记者说,刚开始他还以为只有几万元借款,他也就认了并帮着还了,但没想到后来找他要债的人越来越多,他已经没办法应付了。 2013年2月25日,刘某将刘斌和其前妻严伟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严伟债务10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严伟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严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却未按时归还。刘斌系被告严伟之夫,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斌则辩称,他与原告不认识,对借款的事实毫不知情。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严伟与被告刘斌婚姻存续期间,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斌并不相识,且借款行为发生时,被告刘斌并未在场,亦未在欠条上签名;再者,本案借款数额较大,原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严伟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刘斌对上述被告颜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刘斌透露,在他与前妻离婚后,他已被多个债主告上了法庭,同类案件共有9件。其中4件案件一审胜诉,还有5个案件一审败诉后,二审或者再审后他又胜诉了。 “原来这些债主经常来家里,吵得我无法生活,现在法院判决我与这些债务无关后,家里安静多了。” 刘斌对记者说。
试水“谁立据谁偿还”机制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于青和刘斌的遭遇并非个别案件。诸如此类的案件已是屡见不鲜。在社会生活中,因为性别差异与传统家庭角色分工,一般而言,男性在外主导经营生产居多,女性相对而言着重于家庭内部生活,而以在外生产经营名义虚构债务并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其实主要的是损害了无辜妇女的权益。 湖南省妇联和长沙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均向记者透露,近几年来,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到妇联信访的越来越多了。 据记者了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适用的正是该司法解释的第24条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引发了不少争议。有法律专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个10年前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当初可能也存在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确实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最高司法部门加以规范和完善这一司法解释。 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长期关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他认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但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首要考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因为夫妻一方企图让另一方不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都是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马贤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马贤兴认为,司法保护债务是一种有限保护,即只限于保护正当、合法、尽到出借风险谨慎注意义务的债权,对非法、不当等债权不予保护,对放任出借风险债权无法周全保护,这是债权司法保护的本来之义,更是对传统“主内”妇女权益的一种合理适度倾斜保护。 为了破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这道法律难题,天心区法院针对这类案件,开始试水“谁立据谁偿还”的正向追偿机制。 马贤兴向记者介绍,所谓正向追偿机制,就是指夫妻一方举债的,先由举债一方承担偿债义务,如果夫妻另一方或家庭生活使用了该笔借款的,再由举债一方向非举债另一方进行追偿。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天心区法院提出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观点破解了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题,符合法理与情理,有利于保护弱势方特别是女方权益。 “在利益多元和诚信缺失的现实生活中,该法律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黄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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