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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饶清:考量商事判决的价值导向

 蜀地渔人 2016-01-15




她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多年,

努力探寻商事纠纷的衡平之道。

她认为厘清复杂商事纠纷里的法律关系,

深层次考虑裁判结果所隐含的价值导向,

是商事法官长于运用的裁判之道。






多年来,饶清作为业务精通的商事法官,形成了两种能力:准确厘清复杂商事纠纷里的法律关系,并写得一手好裁判文书。


“基准日”、“诱多型虚假陈述”、“托管单位”……饶清所在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常常面对这些“枯燥”、“晦涩”的商事名词。为了“零距离”理解这些词儿,储备金融知识与规则已成为她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她经手的案子逾千件,说起解决利益冲突的心得,她说,商事纠纷的解决效果不仅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化解冲突,还要更深层次地去考虑裁判结果所隐含的价值导向,这个看不见的考量,往往左右并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而这正是商事法官长于运用的裁判之道




1


一桩955人的“群体”系列案


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总额高达数亿元的多个关联交易未披露而被证监局处罚,导致股价下跌,955名购买该股票的股民要求佛山照明赔偿其1亿多元的损失。


该案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95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饶清是该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之一,她说:“很多案件最后虽然被维持原判,但过程并不简单。”



发酵于2010年并在2013年形成诉讼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当这宗涉及955人的系列案涌到广东高院时,饶清是二审合议庭成员之一


“近40名代理人,二审在高院最大的法庭里进行,场面很大。另外我们启用了五人制合议庭审理。”回忆起这宗不久前审结的案件,饶清如是描述了它的复杂性。




这宗系列案里,王勇等955名原告购买了佛山照明的股票,他们起诉称,佛山照明从2010年7月15日起实施虚假陈述,总额高达数亿元的多个关联交易未披露,2012年7月6日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罚,导致股价下跌给原告带来损失。


他们主张,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0年7月15日,揭露日为2012年7月6日,基准日为2013年1月16日。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判令佛山照明赔偿高达1亿多元的投资差额、佣金(或手续费)、印花税、利息、交易所费用等损失


一审广州中院基本支持了这955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股民和佛山照明不服一审关于重大事项、因果关系及系统风险损失的认定,上诉到了广东高院。


“很多案件最后虽然被维持原判,但过程并不简单。”饶清说,“尽管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但合议庭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了详实的审理。考虑到这个系列案涉及人数多,争议标的大,且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庭里决定启用少有的五人制合议庭审判。”10多年的职业生涯里,这是饶清首次参与到五人制合议庭中。



2


从涉外商事审判到金融审判的多面手


“在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涉及多个证券民事赔偿前沿法律问题。审结该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的,应当为股民因此遭受的损失买单。”


饶清认为,金融审判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创新又层出不穷,并有大量专有名词,这要求法官必须储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并具有快速学习能力。


“储备并掌握金融专业知识,我也有一个过程。”饶清说。


在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里,涌现了大量专有名词:“基准日”、“诱多型虚假陈述”、“系统性风险”……如果法官不具备证券专业知识,要想做出服众的裁判很困难。


“储备并掌握金融专业知识,我也有一个过程。”饶清向记者说。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饶清,曾多年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业务已驾轻就熟,之后到了民二庭,这里的案件类型涉及国内商事活动的所有领域。


她坦言,大学学的是国际法专业,虽然在从事涉外审判业务中已掌握一定的金融基本知识,但民二庭的金融审判涉及面广,在银行、保险、期货、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创新又层出不穷,如保理、对赌、P2P、互联网金融等等,这要求法官必须储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并具有快速学习能力。她在民二庭的七年,坚持法律业务与金融知识的学习已是一种常态。此外,能够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的新概念与规则,这还得益于民二庭与广东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日常联络机制。该机制为金融审判提供了专业的智力支持。


我觉得学习是没有捷径的。回首这段历程,饶清说。


如今的她,轻舟已过万重山。面对复杂的证券纠纷,她已能做到游刃有余。




在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涉及多个证券民事赔偿前沿法律问题,如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和系统风险的认定等。饶清所在的合议庭准确地厘清了其间的法律关系并作出裁判。


955个股民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支持,只是获赔数额不同,没有被驳回的。


“审结该系列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的,应当为股民因此遭受的损失买单在商事侵权纠纷中,裁判不仅向民众传递‘不应让任何人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司法导向,更为重要的是,让侵权者承担高昂的违规成本,进而强化市场各方的责任,并规范市场秩序。”饶清如是分析。


谈到证券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饶清认为,立案难、审理周期长及赔偿少,是证券维权的现状。法律具有滞后性,在证券民事责任领域,这种滞后性尤其明显。如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在系统风险损失、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以及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由法院通过个案审理的方式形成相对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


“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经历了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从法院不受理到开始受理并大量审理,证券民事诉讼逐渐走向完善是总的趋势。投资者通过民事手段维护合法利益的,法院无论在诉讼方式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


写优秀裁判文书她“有一手”

在饶清审结的一宗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案中,她虽然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但在文书说理部分,饶清耐心释法,作出相关的法律指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的法律疑惑。


这份终审判决书最近获评全国首届商事优秀裁判文书。在她看来,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首先要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其次要能“说理”,最后还要完整。


“我一直用心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饶清说。



饶清在民二庭当法官的七年,也是广东商事审判快速发展的七年。期间,无论在案件受理数量上,还是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上,均有增无减,持续挑战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




她认为,在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裁判文书说理所产生的力量亦不容小觑


在她审结的一宗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案中,原告王女士起诉认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强行将王女士持有的证券指定到国泰君安襄樊营业部托管,使得她指定托管的国信证券杭州营业部不能代理她的证券权益,以此认为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


一审深圳中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上诉后,饶清是该案的承办法官。王女士多次来电,表达对一审裁判的不满。


这个案件最终维持原判但原审判决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内部业务指南作为认定登记义务内容的依据,对于登记制度、规则未予深刻研究,致使说理及法律依据均存在明显瑕疵。”饶清说。“终审判决应当体现司法对商事交易规则的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是在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均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司法虽然强调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应当在商事交易规则之内予以考虑”


因此,该案虽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但是在文书说理部分,饶清针对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作出一定的法律指引,在分析投资者与证券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指引投资者宜依规定办理托管后再申请办理证券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的法律疑惑。


这份终审判决书最近获评全国首届商事优秀裁判文书。这是对她探寻商事审判的衡平之道的一种肯定。


除此之外,饶清多次获得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奖,并多次荣立三等功。


在饶清看来,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首先要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这方面她有一些技巧,如“庭审中对归纳争议焦点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其次,优秀的裁判文书要能“说理”。“在逻辑上可能认为说多错多,不说不错,但我反其道而行之,法律和司法解释覆盖不到的地方,可以从法理、情理、事理多角度论证,总之论述尽量深一些、周延一些”。再次,她认为,一份优秀的文书还要完整,“当事人的一些主张及理由看似不成立,确会令人产生不值一写或者匆匆一笔带过的念头,但这也可能正是当事人或律师所关心的问题,因此还是要作必要的回应。”


“法院通过个案方式传播正义,而裁判文书隐含对价值取向的考量,这种考量又将通过裁判说理完成,我认为写好一篇裁判文书特别是争议重大的案件,其意义及价值已不局限于解决纠纷本身,所以,我一直用心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饶清如是说。



策划:肖嘹歌

监制:赵华

采写:董柳 玲娜

责编:曾小编 李禹

摄影:徐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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