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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指南

 蓝布谷 2016-01-17

 http://www./publish/rbj/C1201412241142281837.shtml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补偿项目有哪些,各是什么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补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补偿项目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三)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六)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八)伤残待遇标准
补偿类别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统筹后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休前的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
  (3)旧伤复发医疗费
  (4)供养亲属抚恤金
  (5)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四、工伤认定后或老工伤纳入统筹后,怎么进行工伤治疗?


  需治疗的工伤人员应携带《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及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院医保办办理工伤治疗登记手续。
  需门诊治疗的,经该院医保办确认,由主治医师开具处方,通过工伤基金结算费用并接受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师填写住院治疗申请,该院医保办审核,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交工伤人员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网上审批并确定入院治疗时限。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工伤基金结算。
  对工伤医疗结论有争议的,应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携带病历资料报各级经办机构确认。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规定是什么?


  为了保证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只能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六、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病情况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八、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按伤情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形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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