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5年5月王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民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企业与其签有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约定根据王某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等情况,按考核周期兑现每月工资,如果超额完成还可以提取超额奖金。由于王某刚开始从事该产品的销售工作,前三个月王某并没有完成企业的销售指标,所以企业每月只发给王某1000元工资。王某心想虽刚开始几个月确实没有完成企业的销售指标,但1000元/月的工资显然与现行的政策规定是不符的,至少要发给本人最低工资2020元/月。于是王某多次向企业提出,要按最低工资给予补差,企业敷衍了事。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三个月工资的差额。
被申请人答辩,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的工资为销售提成。但是,王某完不成企业要求的产品销售指标,理应少得工资,如果他完成了销售指标,再超额完成,则王某月平均工资收入远远高于最低工资,王某全年的月平均工资绝对不会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所以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同意。
【处理结果】
经庭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年薪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本案中,企业对王某的劳动报酬实行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故企业应该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职工工资,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现在企业每月只发给王某1000元工资显然缺乏依据,应予以纠正。综上,企业应当根据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2020元/月支付王某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按照考核周期兑现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否以职工该月未完成企业生产指标为由,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一定统计手段得出的一个最低标准,其目的是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是一个底线。
第二,设定最低工资的意义?建立最低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其核心在于解决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问题。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举措之一。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正常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定标准,且不能低于该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为最低工资的,则最低工资中不应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领取的最低标准了,劳动者以此标准领取该工资也仅是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如不扣除以上费用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还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劳动者可能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得到实现,这样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辩称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说法是用人单位偷换概念的说辞。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必须是按月足额支付,那么也就是说劳动者每个月在正常劳动情况下领取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015年度4月起本市劳动者每月必须保证2020元。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计薪方式为何,也不管其工资组成是否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标准都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王某的工资虽然完全由销售提成组成,但用人单位以王某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而其入职三月发放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规范指导】
在实践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特别是销售岗位的员工,往往采取按销售提成的薪酬制度,就是我们俗称的“不保底”或“无底薪”,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只要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当予以纠正。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就最低工资的理解不可做扩大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每月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销售岗位的人员。同时,应当加强对劳动者薪酬体系的梳理,规范薪酬的发放,使其更具层次化、合理化及合法化。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为每年4月,具体标准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准。最后,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扣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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