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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八)

 诗心竹梦 2016-01-18


单位犯罪的考点

1、单位犯罪的两个核心特征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否则都是自然人犯罪。

2、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单位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只有独资、私营企业,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其他单位,如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亦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只有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才必须依法设立。换言之,其他单位,即使是非法设立,依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6、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无须再区分主犯、从犯

7、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双罚制,例外是单罚制。前者是指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相关自然人,后者则是指只处罚相关自然人,无须处罚单位。

8、如下几种情形,都不是单位,而是自然人犯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9、不但自然人可以成立自首,犯罪的单位也能成立自首。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从认定自首的实质理由来说,单位犯罪的自首,也具备自首的实质根据:一方面,单位本身再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另一方面,使单位犯罪案件得以及时查处和审判。

10、但是,对单位犯罪不可能适用累犯制度。因为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以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徒刑以上刑罚、后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前提,而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因而不可能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此外,累犯要求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犯罪的单位也不具有这一特征,因而其不可能成立累犯。


正当防卫的考点

1、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2、制服不法侵害人后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物被主人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此时,既可以对动物也可以对主人进行正当防卫。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则不属于不法侵害,此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3、基于过失实施的不法侵害,依然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不一定都是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乙强行进入甲家,甲要求乙退出但乙仍不退出,甲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即使乙因此而遭受轻伤,甲的行为依然成立正当防卫。

5、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并非都属于防卫过当。

6、虽然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但是,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依然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7、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8、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保护合法法益的意愿,即虽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但由于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合法法益的后果,因此,依然成立正当防卫,参见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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