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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十四)

 诗心竹梦 2016-01-18


共同犯罪的考点

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则在所不问。

2、凡是已满12周岁的人,都能成为共犯人(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在有责性层面另当别论)。

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另请注意: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4、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为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购买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其中,第3 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


共犯与正犯的考点

1、从实质上看,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2、对正犯是可以单独认定的,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则依赖于正犯(共犯从属性)。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3、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的危险性。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帮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对此,可参见2003/2/42 之A 项。

4、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正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来自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并不是指共犯行为本身具有行为无价值,而是指共犯本身的行为间接地引起了法益侵害。

5、如果分别考察,当各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正犯者相互利用、互补其他人的行为,便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进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

6、间接正犯是一种特殊的正犯。由于间接正犯并不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实现构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须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具有相对性,利用被害人行为的除外)。概言之,之所以肯定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是因为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样,支配了构成要件的实现。

7、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母亲拒不抚养婴儿,让保姆将婴儿抛弃。

8、只要故意帮助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符合帮助犯的客观要件。在此前提下,倘若正犯具有故意,帮助者也具有帮助的故意,就成立帮助犯。倘若正犯没有犯罪的故意,帮助者客观上造成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但只要帮助者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9、几个零星的总结:(1)当正犯起初决定实施犯罪,但是后来放弃犯意时,教唆者重新激起正犯的犯罪决意的,依然成立教唆犯;(2)当正犯欲盗窃A 的此财物,而教唆者唆使正犯盗窃A 的彼财物时,仅成立帮助犯;(3)对于已有实行意思的正犯的行为方式(犯罪时间、地点、工具)的指示,一般仅成立帮助犯。

10、几个零星的总结:(1)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见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2)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事实了具备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都成立间接正犯;(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4)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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