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而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微信号:wolfbai。
“互联网 ”大潮风起云涌,各路英雄创业方兴未艾。带着“互联网 ”桂冠的法律服务平台在风投大咖们豪气三千丈,一掷百万金的“关爱”下争先恐后,登场开张,大有一股“舍我其谁”的气概! 从目前正在变成过去式的“计算机( 互联网)”时代过来的我,目睹了搜狐、新浪们的创建,经历了腾讯从O-ICQ变成QQ和“3721”转手再变身“360”的过程。还参加过当时的几个法律服务网站的活动,从中切身体验到核心产品对网站,特别是法律服务网站的生死攸关的重要性——现在回头去看,当年的几乎全部法律服务网站近乎全军覆没,残存的也已奄奄一息,了无生气!究其原因,就是源于“核心产品”缺失! 据此,在讨论“互联网 ”法律服务平台的时候,我首先关注的,还是“核心产品”的有无——拥有自己独有的“核心产品”,才能显示出你与其他千人一面网站的不同;提供出自己独有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吸引有同类需求的律师与网民光顾。顺应新时代下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断地对核心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一、“互联网 ”法律服务平台的客户群在哪里? “互联网 ”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律师。它的主要客户群也是律师。这应该是无疑义的。律师不仅仅是平台的客户和服务对象,还是平台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平台要通过律师服务于全社会,律师要能被服务对象找到才能产生对平台的依附力。 尽管现在的网民已经到了亿万级数量,其中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潜在客户”数量也应该在千万数量级以上。可是,这些“客户”都应该是律师的“菜”,而不是平台直接上桌的“菜”:网民上平台来是为了找最适合自己的律师,而不是找你平台直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平台只有给各种类型的律师提供最能吸引他们、最能有效地提高自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服务技能,才能使律师通过平台更全面的展示自己的风采,才能帮助律师留住客户,也才能最有效地防止律师从平台上流失。
为此,是否可以设想以下模式—— 1、律师找客户难 律师找客户难的实质是客户找律师难:利用现有互联网技术,让身处不同地区、身陷各种不同类型法律纠纷的当事人都能快捷高效地与他们中意的律师对接,一直是业中难点,而现在则应该是可以做到的—— 制作一个“微信”的“视频聊天”升级版,安装在平台注册律师的手机上。身处山南海北的客户只需在自己“微信”的“视频聊天”中单方呼叫法律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手机号,就能无须添加朋友圈即自动开启律师端“视频聊天”功能,实现双方的视频通话——借助这个功能,身处异地的客户只要坐在家中,一个上午就可以与不同城市、省份、甚至不同国家的多位律师通话,通过视频直视对方的眼睛,看着对方对自己所提问题回答时的临场反应,对不同律师建立起初步印象,为最后选定自己要见面或委托的律师开启一个方便之门。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一个当事人用一上午时间只能跑两三家律师事务所,能见到的只能是当天正巧在所里上班或者值班的律师,还根本无法保证所见到的律师与自己咨询案件对口。如果有了这个“视频聊天”升级版,客户找律师难的难题应该能得到很大缓解和改善。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而“互联网 ”则能有效地使大数据成为律师办案的得力助手——大数据对律师的越来越巨大的吸引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公开上网的法院判决书、网上公开的其他各种信息,都能成为法律应用平台大数据的可靠基础。律师接手的任何案件,都可能被大数据归位于历史上已经判决过的案例。这类案例的判决书中使用最多的法条、出现最多的词汇、被支持或不予采用最多的律师意见类型、最能显露判决倾向性的文字……再综合主审法官姓名(或者网络上可以检索到的其他资讯……),对接办一个同类案件的律师能有什么样的启示?——你懂的! 如果一个“互联网 ” 法律服务平台能向自己的注册律师提供这些数据……试问哪一个律师面对这种强大的吸引力会弃你而去? “天同码”实践的初步成功已经给我们作出了榜样。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理脉平台”又接踵而来,一鸣惊人。 “律师会见难”是困扰全国刑辩律师的大难题。进入“互联网 ”时代,这也应该是可以解决的—— 3、律师阅卷难 律师阅卷历来颇为“难”——即使能及时批准,面对浩繁的卷宗,时间也经常不允许律师过细的审读,而只能匆忙拍照或复印…… 在云存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能否将案卷制作成电子化卷宗供律师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第二条、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的规定,更是给这一设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吸引律师来平台做什么? 平台吸引律师,既要提供“独门密笈”,也要提供竞技场。在现实环境的法庭、谈判桌……之外,网络将给律师提供新的“竞技场”: 1、网络商会 随着网络购物热潮的涌起,在网商平台上开店的商户越来越多,据报仅淘宝网店现在已逾1000万户,国外商户也超5000家;这些商户中,有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更有初创业而尚未注册的个人或家庭小店。网络商户成立自己管理自己的行业协会模式(NGO),也许是一种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法律服务平台提供虚拟“场地”,以网络商户为主体组成“网络商会”,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仅可以做平台、商会的顾问,还可以分别面向具体商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至于商户的实名制和网上真实身份识别技术,就不用我细说了。 2、网络孵化器 有了“网络商会”,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律师的法律服务都有了明确目标——吸取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创业园、孵化器提供的成功经验,通过“互联网 ”集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互联网 ”服务业务,组成“网络孵化器”,不但对接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还可以向初建企业提供前台、财会、翻译等行政人员,向从事跨境商业活动的商家提供各国法律咨询或法律事务代理,实现全社会各种资源的对接和优化配置,使平台注册律师能够据此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便捷、更高效的创业及经营法律服务,使进入平台“网络商会”和“网络孵化器”的所有商家能得到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实惠。 3、网络仲裁院 引起我对网络购物关注的起因就是它的海量和超小额——去年双十一“天猫”一天的营业额571亿元的消息触动了我:如此巨额的交易,竟然没有发生一点纠纷!可能吗? 设想:由法律服务平台注册律师组成仲裁员团队,依照自行制定的“网络仲裁规则”,专门负责审理交易额2000元(数额可以随发展而变动)以下的网购纠纷。每个案件收取2—100元仲裁费用(若需提交质量检测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则另行交费),以保证申请人的后续关注。 对已经大热的互联网金融,目前似不太需要我置喙,但是发展下去,它当然是法律服务平台必须的的菜!
只要有了自己的“核心产品”,“互联网 ”法律服务平台的发展应该在这个新时代有一个大的飞跃。囿于个人经验的限制,目前只能提出上述不成熟的设想,七十有二,年老体衰,创业二字只能是“纸上谈兵”。将这点想法公之于众,也许还有点参考价值。具体操作程序等等,请加我微信。微信号:wolfb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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