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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十二)

 诗心竹梦 2016-01-19



贷款诈骗罪的考点

1、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应追究单位内相关自然人个人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不再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2、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如下五种: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甲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4、请注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信用卡诈骗罪的考点

1、伪造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行为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行为,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则应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既妨害信用卡管理又信用卡诈骗的,成立后罪。

5、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对“信用卡”作了扩大解释

6、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7、拾捡、骗取、抢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不以犯罪论处。

8、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论。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而且,此处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否则依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9、恶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数额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如果对保证人或持卡人家属催收的,则不属于这里的“催收”。

10、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为准。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之时。如果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外,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以 1 万元为起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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