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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的16个无罪辩护点

 与法相伴 2019-01-14



注:本资料的观点均由判例梳理

1、认定“恶意透支”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确有透支和逃匿行为,但其逃匿是因为其他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欠款的主观目的。

2、行为人虽然有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但行为人申请信用卡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申请,且信用卡一直正常还款使用,透支后其联系电话等一直未变更,不符合“恶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善意的透支往往是出于急需用钱或出于无奈,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足额还款,因此其并不具有恶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4、考察透支款项用途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之一,善意透支往往将钱款用于正常消费和经营领域,恶意透支往往将钱款用于挥霍或违法领域,行为人虽然有借用他人信用卡并大额透支的行为,但是皆用于生产经营,并没有恶意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行为人虽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了多张信用卡并使用,但能够按时还款,并没有用来进行诈骗活动,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

6、行为人获得透支额度不是因为提供了虚假收入证明,而是因为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担保,行为人获得款项的实质是一种抵押贷款,因此行为人的大额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7、银行发放贷款通过刷卡是一种贷款的新形式,银行为了发放贷款,将行为人的银行卡信用额度临时一次性调整为贷款的数额,实际上双方是一种民事借贷合同关系,且行为人归还了部分贷款,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使用捡来的信用卡或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但如果行为人与信用卡持有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仅仅作为一种借款现金的代替,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9、行为人是登记持卡人,但将信用卡借出他人后,他人有恶意透支行为,行为人采取催促还款、主动挂失等行为,防止危害和损失扩大,登记持卡人并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0、行为人并非涉案信用卡的唯一使用人,信用卡所透支额度的责任承担人不能确定是否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11、现有的证据仅仅只能充分证实行为人骗取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但公诉方并未提供能证明行为人非法套现的切实、充分的证据,仅仅只有相关证人的证言,系孤证,无法认定行为人犯信用卡诈骗罪。

12、只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3、行为人表面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不知道行为人会将信用卡私自激活套现,同时相关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明知套现行为的合理怀疑,因此行为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备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发卡银行已经将催收信息送达行为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的财物数额不足5000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6、行为人虽然有透支行为,但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关于恶意透支的具体标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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