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依然占有自己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经开走,其遗忘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超市的财物,如果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不再占有该财物。 6、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他人遗忘在银行储蓄所内桌上的现金等财物,由银行管理者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高尔夫运动员抛弃在高尔夫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者占有。 7、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8、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 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其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例如,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的,成立盗窃罪。再如, B 公司需要向 A支付 1 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管理者将公司的储蓄卡(内有 10 万元存款)交给 A,让 A 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 A 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 10万元据为己有。此时, A 对 9 万元成立盗窃罪。 9、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10、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整体的,定侵占罪。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内容的,定盗窃罪。( 封缄:包封、封缄标记、封口) 11、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敲诈勒索罪的考点 1、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 200 元即可返回车牌,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将毁坏该财物,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2、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敲诈勒索罪)。 3、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5、敲诈勒索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了索财的行为,既遂标准则是获取了财物。对此,可参见 20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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