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八)

 诗心竹梦 2016-01-20


其他的若干零星考点(中)

6、刑法第 100 条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请注意: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 拘役三种

7、几个零星的总结:(1)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但帮助犯肯定是从犯;(2)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但其仍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否则将成为间接正犯的被利用工具;(3)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4)聚众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8、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9、行为人即使不知道构成要件要素中记述的概念本身,但知道其要素的形状、机能、效果、法益侵害性时,也应肯定故意的存在。例如,即使行为人不知道“甲基苯丙胺” (冰毒)这一名称,但只要知道其形状、性质,就应认定为具
58有认识到毒品的故意。对此,可参见 2008/2/2 之 D 项。

10、几个零星的总结:(1)走私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都必须是伪造的货币;(2)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成立走私假币罪;(3)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毒品运到国外的,成立走私毒品罪;(4)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危险物质运到国外的,成立运输危险物质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