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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1-20


【民法核心必考点46】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核心必考点47】《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注意:是有权收取孳息,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48】根据民法通则第93 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3、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真题】2008 年卷三第55题

( 多选题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5题卷三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以下要件: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B项:乙虽然主观上有避免自家受损的意思,但也有使邻居利益免受损失的意思,且有客观管理行为,也无约定或法定义务。由于兼为自己利益的不阻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项: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尽管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无因管理人并不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必要,因此丙救助同学的行为应构成无因管理。

D项:丁自购井盖铺上的行为使对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免受因路人跌伤造成的不利益,应构成无因管理。

A项:甲主观上缺乏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管理,构成误信管理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49】根据合同法第329 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而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0 条规定,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就为合同法第329 条所称的情形!

【真题】2012 年卷三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 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 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 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6题卷三

B项:《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适用专利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改进技术成果如何分享,因此应当由改进方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甲公司无权分享。故B选项正确。

CD项:《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不得改进专利技术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乙公司的改进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也不构成违约。故CD选项错误。

A项: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因此甲公司无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故A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50】根据合同法第195 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结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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