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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2016

 蜀地渔人 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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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几年过去了,案子还没有下文,当事人能否提起国家赔偿?案子办错了,要返还没收的金钱或解冻汇款,需要付利息吗……

  针对当前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两高1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明确答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副主任陈现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就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疑罪从挂”可获赔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刑事司法实践中,久拖未果案件各地普遍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亟待明确。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纳入审查范围的七种情形#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


  刘合华指出,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避免“救济无门”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防止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


  鲜铁可指出,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13种情形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鲜铁可强调,为防止长期挂案导致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被害人申诉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复查的,不影响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伤残赔偿标准提高


  #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五至六级的为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七至十级的为平均工资的5倍以下。


  陈现杰提醒,司法解释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准,而民事侵权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赔偿指标,两者差别很大。前者近两年来年平均工资达到4万多元,而后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是两三万元,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


  在扶养生活费方面,司法解释突破民事侵权抚养20年的年限,规定“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针对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解释考虑到被扶养人生活来源可能丧失需要得到填补而作了灵活规定,残疾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最多不超过20倍。


  陈现杰说:“这些规定说明,司法解释在国家赔偿标准上朝着‘填平补齐’方向发展,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


返罚金付银行利息


  司法解释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为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陈现杰解释说,国家赔偿法中有支付利息的原则性规定,但不具体。实践中存款利息有很多种,司法解释参考世界各国惯例以及有关领域的规定,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


  司法解释还厘清了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有观点认为不应予以赔偿,有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给出解决方案,即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刑事赔偿
典型案例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既有法院错判、检察院错捕,也有公安机关违法刑事拘留、监狱违法不作为导致的国家赔偿。

#案例一#
监禁超期部分应当赔偿

  【案情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黄兴作出有罪判决,两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8月,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5月,福建高院再审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黄兴于当日被释放。


  自黄兴1996年6月被羁押至2015年5月获释,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3年刑期,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黄兴与福建高院达成赔偿协议,福建高院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并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明确违法刑拘判断标准

  【案情摘要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


  【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法院审查判断刑事拘留决定是否违法时,既要对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三#
超期不诉视为程序终结

  【案情摘要】2012年7月,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被提起公诉。2013年1月,徐闻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徐闻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同年2月,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闻县检察院撤诉后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检察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1万余元,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赔偿请求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一年多,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四#
发挥检察监督纠错职能

  【案情摘要】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7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大观区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为程锡华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典型意义
  安庆中院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高院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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