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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些都是非法集资

 初心阅读室 2016-01-22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5月,王某在淘宝上开设了一家销售数码产品的店铺,并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他还同时订购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依照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只能将信用卡线上支付渠道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这项服务进行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的销售。2011年6月起,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向支付宝反映,有人通过支付宝将他们的卡内资金盗走。支付宝向被盗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1,895元。经调查,被盗银行卡金额大部分用于在王某商铺购买游戏点卡。其后,支付宝公司冻结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宝解冻并赔偿损失。支付宝反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61,895元。

法院认定:王某多次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违约行为明显。在支付宝公司多次通知要求提供物流凭证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不能举证,存在协助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挂实卖虚的行为,曾电话联系他要求将店铺类目重新放置。但之后支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对王某的整改进行重点跟踪和督促,而且支付宝公司冻结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未关闭限制收款功能,对信用卡被盗卡使用负有制止不力、损失扩大的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3法院判令王某承担支付宝损失的70%,共计4万余元。

2、作案手段

商事主体利用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手段收取套现主体手续费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商事主体的代刷行为本身涉及协助非法集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案件查处

2013年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宣判正式生效。此案是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希望具备刷卡收款能力的商事主体以此为戒,不要为了收取代刷手续费而从事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违法活动。

4、案件警示

我们在接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时,服务提供者总是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回报。我们需要注意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行为是否具有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的特征,这种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如存在前述特征,我们就需要注意该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形。


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东方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一般是投资一个月,利息3.1%;投资二个月利息3.5%;三个月利息4.0%,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是较为新颖的。邓某利用网民喜欢新鲜事物、网络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一般主要有以下手段:

第一,高息回报,引诱投资。民间资金有很强的逐利性。邓某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月利息3%至4%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短短四个月,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

第二,通过个人账户走款,规避财务监督。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客户打到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的,对公账户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的开支及员工的工资,邓某私人账号里收取的投资款都是邓某自己在支配,财务无法监管。

第三,虚假宣传,夸大实力。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邓某本身的财力,邓某出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显示,注册资金有1000万,且东方创投的办公场所是邓某的自有物业。邓某大肆宣传公司业务稳定,利润惊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四,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东方创投最初是有真实标的的,前期公司也是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因此导致后期没有可续的投资标的,发展到最后,邓某通过设立大量的虚拟标以自融。

3、案件查处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l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诉。根据法院判决,原东方创投负责人、本案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4、案件警示

P2P(peer-to-peer的简称)意为网络借贷,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出席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坚持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前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二)优易网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优易网2012年成立,系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丰)旗下的P2P平台,全称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1日,亿丰突然宣布优易网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三位负责人,即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当日便失去了联系。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交待称该网贷平台是请专业公司制作的网站,当时只花费了几千元,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是假的,而集资所得主要投向了期货、股市,由于资本市场投资失败终至无法偿给网贷平台出借人。犯罪嫌疑人同时表示,现在没有钱去挽回出借人的损失。本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

2、作案手段

网贷平台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渠道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出借方难以对网贷产品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优易网伪造借贷产品,将出借方的借款挪作他用,最终在自身承担集资诈骗的责任的同时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款也是血本无归。

3、案件查处

优易网三位负责人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4、案件警示

优易网集资诈骗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网贷平台的案例。目前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网贷平台均存在诸多空白,希望广大网民谨慎投资,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三、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好一生股份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案

1、案情简介

2004年,梁朝榕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朝榕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人民币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朝榕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

梁朝榕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

梁朝榕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

(二)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1、案情简介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 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

2、作案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朱江的创新型创业手段明显违规。

3、案件查处

朱江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就应果断放弃。


四、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黄文苓集资诈骗4.8 亿案

1、案情简介

王文苓,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08年以来,王文苓伙同周某龙,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号称投资能源、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投资,年收益上亿元)、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业务是金银销售,规划在全国各地设立40家分公司和商铺)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文苓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王文苓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王文苓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王文苓还编造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文苓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王文苓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传、制造实力雄厚假象。通过互联网及公开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是王文苓获取投资者信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宣传材料,凌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而根据王文苓旗下公司多名员工在法庭上的证言,这家公司没有什么资产,没有做什么可盈利项目,属于亏损状态;而另一家号称注册资本7.8亿元的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公司财务资料也都没有真实反映公司资金进出使用的情况。公司销售的所谓理财产品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是公司自行打印出来的,投资者的钱款也由王文苓个人保管支配。王文苓对外虚假宣传公司,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还采用与一些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第二,虚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高息民间借贷。黄文苓长期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拆西强补东墙。王文苓骗取257名受害者投资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欠款、购买房地产及个人挥霍,最终难以维持,截至案发,其向投资者骗取且无法归还的钱款达4.8亿余元。

3、案件查处

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案件警示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黄文苓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

(二)韩芬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韩芬甫在安阳市火车站阳光宾馆、蓝天宾馆设立融资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天津权释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权释)的名义,以月息4分、6分,高额返点为诱饵,约定期限3个月、6个月,先行扣除3个月、1个月的利息及返点,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为天津权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韩芬甫为天津权释介绍存款224人次,票面金额2034万元,实存金额1726万元,兑付利息382万元,未兑付1343万元,韩芬甫获利40万元。

2、作案手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芬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韩芬甫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股票价格有涨有跌,任何一家发行股票的公司都无法对未来的股价及可能的投资收益进行承诺。能够对股票收益进行承诺的只有骗子。因此,我们加强风险意识,量力而行适度投资。


五、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董向阳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向阳1999年4月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01年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成立后任该服务部负责人。自2003年以来,董向阳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服务部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董向阳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2、作案手段

董向阳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借贷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资金。

3、案件查处

董向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保险公司一般资金都较充足,即使缺钱也可以取得低息银行贷款,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的需要,因此群众的轻信给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投资者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上海泛鑫保险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通过分期缴纳变一次性缴纳、高额佣金、佣金再投保等手段,保险代理公司形成一个连环黑洞,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套取保险公司资金。上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131118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01月至201212月,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分别伙同原泛鑫保险顾问江杰和,原泛鑫保代运营总监谭睿(另案处理)以挂靠、收购等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泛鑫保险、浙江永力和中海盛邦三家保险代理公司。上述保代以泛鑫模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泛鑫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 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20138月,泛鑫模式案发,陈怡被捉拿归案之后,谭睿等人于2013929 日被公安机关逮捕。资料显示,谭睿在离开泛鑫保代之后,筹集300万元资金,先后收购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与原泛鑫保代创始成员之一的罗等三人共同成为两公司的股东。20131月至 20138月间,谭睿等人以睦友、裕景两公司的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计1.1亿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亿元。

2、作案手段

保险公司自行设计理财产品,明面许诺高额收益,暗地转移购买者的资金,形成资金黑洞。

3、案件查处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案件警示

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大可能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


六、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祁明俊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祁明俊、程和平筹建安庆汉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明俊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江建中、沈荣士等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法院认为:祁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最终事发。

3、案件查处

祁明俊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主儿多半公司没成型、风险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投资者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

(二)沈建雄案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沈建雄开始向他人吸收资金,后伙同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江南锦苑2幢801室成立康正信用担保公司。2010年10月左右,陈光文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加入该担保公司,并在该担保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沈建雄、陈光文以高息为诱饵,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由沈建雄决定将资金用于转贷、炒股、购买房产或支付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大部分本金无法归还。截至2010年10月,沈建雄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94万元,截至2011年7、8月份,沈建雄、陈光文向社会30人吸收资金共计8365万余元。案发前,沈建雄、陈光文支付了部分利息和归还了小部分本金。沈建雄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自己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将其中至少1273万余元投资在高风险的股票行业,导致亏损本金总计589万余元。

2、作案手段

沈建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转贷、炒股、购买房产,大肆挥霍,涉嫌非法集资。

3、案件查处

沈建雄、陈光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沈建雄涉案金额为8969万余元、陈光文涉案金额为8365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建雄在非法集资中,为弥补亏损,无视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滥用他人资金盲目博弈,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导致亏损58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14年6月17日判处沈建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陈光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案件警示

投资者一定要要充分了解集资者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内容,不要被表面上的富丽堂皇和天花乱坠的宣传和承诺迷住了双眼,而造成巨大损失。


七、投资咨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连云港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礼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0余人非法集资700万余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0万余元,尚有500万余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定:李某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李某甲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

3、案件查处

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投资咨询公司门槛低、监管难,业务上难免存在忽悠的成分。投资者一定要心静眼亮,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干扰。

(二)福建维财非法交易案

1、案情简介

福建省维财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实物贵金属交易为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交易,成交金额高达585.96 亿元,受骗群众近 5000 人,涉案金额之高。

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福建维财在互联网上设立福建维财网页,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湖南维财所谓的维财金 ”、维财银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福建维财非法推出的维财金 ”、维财银业务,采用集中交易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实行T+0单日结算的无负债结算制度,并采用5倍以上杠杆的保证金模式,系打着贵金属投资幌子进行的变相期货交易。

福建维财在运营期间,以加盟形式发展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由各级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用返还佣金给各级代理商。在福建省范围内共发展培训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居间商)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维财金维财银的炒作,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5.9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

2、作案手段

福建省维财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维财金维财银理财产品,并利用居间商大量介绍客户。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3、案件查处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院、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晋江市法院分别对福建维财非法经营案依法进行判决,在 2014 年对福建维财涉案人员郑某某、林某某等 17 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 976 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 576 万余元。

4、案件警示

贵金属类理财产品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对产品设计的性质做深入了解,同时做到,对高息诱饵不动心,警惕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许萌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许萌萌经他人介绍后,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在网络上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获得融资资格,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后许萌萌介绍被告人鲁霞作为其下线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为鲁霞提供了该项目的宣传资料。被告人鲁霞获得融资资格后作为融资代理人,在焦作市为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吸收投资,并吸引被告人冯某甲、宰某某投资该基金成为其下级融资代理人。在焦作融资期间,被告人鲁霞租赁办公地点,采取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承诺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基金、股票收益为月息13%-33%,且投资后再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相应的提成。

被告人许萌萌受鲁霞邀请,作为上级融资代理人伙同胡某甲到焦作市,为鲁霞吸引群众投资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宰某某、冯某甲亦租赁办公地点,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群众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张某甲在鲁霞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名义融资期间,积极帮助鲁霞做宣传,将吸收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并在迅驰网站无法进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时,帮助鲁霞欺骗甚至威胁投资群众。上述资金除活动返利及提成外,剩余资金经环迅支付平台转入北京时代视点文化发展中心、北京优客联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达通瑞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鑫鼎铭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帐户,后又转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200余个个人银行帐户。

法院认定:许萌萌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

3、案件查处

许萌萌等人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跨国投资项目风险高,真实性难以辨识,投资时需要格外谨慎。所谓老板可能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九、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经理名义,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授意下,伙同张某某(在逃)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刘某甲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明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十、电子商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姜荣华、周纪宏等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姜荣华伙同被告人周纪宏、孙诚、张鼎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公司)的名义,宣传德沃公司有电子商务等五大产业,以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投资者连锁加盟计划,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具体内容是,投资者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德沃公司承诺每月给一定比例的分红返利,4个月即可收回成本,后两个月赚本金的一倍,2万元起步,可以成倍投资,上不封顶。计划推出后,被告人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等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被告人姜荣华等人将后吸收的资金归还前期吸收的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发放返利。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可以按总加盟投资款的1%获得提成。另外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孙诚可以获得其团队吸收加盟投资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小娟、卫树根、吴民等人可以从被告人周纪宏处获得部分比例的提成。直接介绍客户加盟的服务专员可以按客户每期返利金额的30%提成。上述投资款,仅有500万余元被被告人姜荣华等人用于超市经营、租赁场地经营酒店和装修。其他近千万元被被告人姜荣华用于购买别墅、汽车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投资款被用于发放前期投资客户返利、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孙诚、俞小娟、卫树根、吴民及其他业务专员的提成等。截止案发,被告人姜荣华等人吸收加盟资金共计达1.3亿余元,投资者达1800余人,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姜荣华、周纪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投资加盟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

3、案件查处

姜荣华、周纪宏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暴利与高风险是孪生兄弟。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十一、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欧再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再怡自2005年开始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六经理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再怡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欧再怡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

法院认定: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欧再怡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十二、融资及非融资租赁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奥凯食品老板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落户咸阳市武功普集镇台资工业园区,朱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产。为了融资,当年10月份,通过其司机何某(后为该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主任)介绍,朱某认识了操盘手史某、曾某。随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某、总经理王某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朱某于2010年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其司机何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曾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顾客。一旦有顾客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领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2012年5月,奥凯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朱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受骗人数上千。朱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朱某、王某等人通过操盘手史、曾等人共同商议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三地设立办事处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万余元。奥凯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8244万余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讲,高息招揽投资人。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回报率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顾客。一旦有顾客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

第二,虚构借款用途,无力分红。办事处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

3、案件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奥凯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王某、何某、史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吸引投资为名,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终,法院判决奥凯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3万元不等。

4、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二)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欧阳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被告欧阳君系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市场总监,全面负责市场运作。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招聘业务员至街头散发免费体检宣传单,吸引中老年客户至该公司,后以租赁业务高额回报率为诱饵,以吸引客户购买会员卡、合作开设体验店及投资波尔山庄租赁业务等形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法院认定:欧阳君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以租赁业务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案件查处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欧阳君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融资租赁业主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获得收益。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成都丽金花公司亳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丽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丽金花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丽金花万亩玫瑰生态园丽金花公园为名与投资人订立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丽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阳、宿州、淮北以及山东、河南等省内的十余个市县。

2、作案手段

丽金花公司、王振华以投资名义与投资人订立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丽金花公司、王振华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丽金花公司这类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识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十四、各类涉农互助组织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单位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止到案发之日,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余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守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农业项目相对来说回本周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者应格外谨慎。


十五、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吴行星与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赖达雄控制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明骏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楼05、06室。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明骏广州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项目、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定:吴行星与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违法分子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吴行星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


十六、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继珍、院长刁继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58号的西安市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2008年起,两人以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9月,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搬迁至长安区东大街办温泉大道1号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朱亚彬等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至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学校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继花、刁继珍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

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查办,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被刑拘。业务员蒋少鹤明知这一情况,却仍利用之前从刁继珍处获取的盖有学院公章的空白借款协议,并假冒刁继花签名,谎称学院集资扩大办学规模,并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从2011年5月至7月,蒋少鹤两个月间先后诱使多人与其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收取共计14.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2、作案手段

第一,以建校舍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继花、刁继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姐妹俩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

第二,高息诱惑,吸引投资。起初给群众的年息都非常高,后来加入融资团队后,虽然年息有所降低,但仍比银行高,使得这种诈骗极具诱惑力。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元。

第三,获得资金,大肆挥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两人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名义和刁继花丈夫汤波、刁继珍丈夫周幸福等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

第四,假冒行骗,拆东墙补西墙。最初两人的确也兑现诺言,有少数人获利,但这只是暂时的,两人不断地用后面的受骗者的钱去归还前面的受骗者的本金,雪球越滚越大,加上学校的运行也需要成本,时间稍微一长,资金链就出现了断裂。当初在拉拢客户跑业务的时候,很多人都编造假名,从不用真名。有的人在担任高新科技培训学院业务员的同时,还兼职为其他两个非法集资项目充当业务员。

3、案件查处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扩大办学为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收取学生学费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刁继花、刁继珍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双胞胎姐妹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继花丈夫汤波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继珍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高平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4、案件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破这类集资的骗局其实并不难。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这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用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至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


十七、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王卫东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秦某某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以前期如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邢某甲等9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法院认定:王卫东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编造需要融资的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3、案件查处

王卫东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对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多加提防,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经济实力雄厚、热衷公益事业、豪爽大方很可能是犯罪分子伪装出来的假象,来麻痹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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