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经济法】—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反垄断法》 三、经营者集中 1. 情形: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的两种控制(股权和债权控制) 2. 界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考点是“可能”) 3. 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豁免:(记忆方法:母对子、子对子两种情况下豁免)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母对子)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子对子) 审查程序:A.初步审查未过,再进入实质审查;B.初步审查30天;实质审查90天,且实质审查可以延长60天。 【经济法】—历年真题提炼的知识点部分 1、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执法权,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中央部门行使。 2、《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我国法律对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仅限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并不包括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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