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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

 王老轨的资料 2016-01-22

【本文由China PSC原创编辑,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船舶焚烧炉用于焚烧船舶上的固体垃圾污油,主要由焚烧炉主体、带加热器污油柜和烟气风机三大部分组成。

检查重点
1、船上焚烧物质检查

通过检查船舶垃圾记录薄,核查船上是否焚烧了含有公约附则VI/R16.2所禁止的物质,对发现存在焚烧含聚氯乙烯(PVCs)物质的,应进一步核实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中是否允许焚烧该物质。

2、外观性检查

(1)船上是否持有焚烧炉操作手册

(2)焚烧炉炉壁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是否完好;

(3)控制箱配电板前是否铺设绝缘装置

(4)焚烧炉显要位置是否设有警告牌

(5)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两个燃油电磁阀

(6)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集油盘

3、操作试验检查

(1)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观察其燃料室的温度起动后5min内能否达600℃;

(2)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是否收到保护;

(3)燃烧过程中炉膛内气压能否保持负压;

(4)燃烧室安全观察孔能否有效观察到燃烧情况;

(5)焚烧炉安全切断装置是否有效;

(6)当出现燃烧故障、负压保护、燃烧室高温及其他连锁保护时能否有效切断燃料供应,相关报警装置工况是否良好;

(7)燃烧室高温保护工况是否良好(可通过设定保护温度值进行测试);

(8)人工装料的闭锁装置状况是否良好,对于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的,其连锁装置在焚烧期间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能否保持锁闭;

(9)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口连锁装置能否保持锁闭;

(10)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应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应急停止功能是否良好。



公约依据
MARPOL公约附则VI;
焚烧炉性能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MEPC.59(33)、MEPC.76(40)、MEPC.93(45)和MEPC.244(66)。
公约解读
(一)公约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VI

第16条 船上焚烧

16.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 1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S);

.3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16.3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根据MEPC.59(33)或MEPC.76(40)决议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16.6.1 除本款第6.2段规定者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每一焚烧炉均应符合本附则附录IV的要求。每一台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②予以认可。

②参见MEPC.76(40)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及MEPC.93(45)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的修正案》

16.7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应持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规定如何在本附则附录IV(2)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16.8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执行本条第7款所要求的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16.9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在温度低于850℃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达600℃。


(二)焚烧炉性能标准部分关键条款

1. 2000年1月1日以前,公约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要求并无强制规定,只是建议满足MEPC.59(33)的要求。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增加新的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要求所有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船上的焚烧炉应符合MEPC.76(40)的要求。此后公约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要求经历了包括MEPC.93(45)和MEPC.244(66)两次次修正案,但纵观历次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决议案内容,除了对焚烧炉容量、部分定义、型式认可证书格式,以及焚烧炉电气要求所引用的IEC标准外,有关焚烧炉材料与制作、操作要求、操作管理,及其它相关要求等各个方面并无实质性变化。其中涉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部分关键性条款如下:

2 适用

有关性能标准的适用,MEPC.59(33)要求适用于1160KW以下的焚烧炉、MEPC.76(40)适用于1500KW以下的焚烧炉,而MEPC.244(66)适用于4000KW以下的焚烧炉。

3  材料和制造

3.3  所有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应受保护,以防止意外的接触。

3.4 焚烧炉炉壁应由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和冷却系统保护。焚烧炉壳体的外表面温度,在正常作业时,不应高于环境温度20℃。

3.9 燃烧过程应在负压状态下进行,即在所有情况下,炉膛内的压力应低于焚烧炉所在房间的环境压力。可以安装烟气风扇以保证负压。

3.10 可采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向焚烧炉膛装入固体废弃物。在任何情况下,应避免火灾危险,而且在装料时,不应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

例如,当人工装料时,可设置装料闭锁装置以确保只要装料舱口开启期间,将装料舱与燃烧室隔开;

如果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则应装设联锁装置以防止当焚烧炉处于焚烧垃圾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开启。

3.12 应安装联锁装置以防止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门开启。

3.13 焚烧炉应装有对燃烧室的安全观察窗,以便通过观察控制焚烧过程并防止废弃物在燃烧室内堆积。热量、火焰及灰粒不应从观察窗中冒出。例如,可使用带金属罩的高温玻璃作为观察窗。

3.14 电气要求

3.14.1.1 能锁定在开启位置的断开装置应安装在焚烧炉可进入的部位,以便能切断焚烧炉的所有电源。该断开装置应为焚烧炉的一个组件或附件。(见 5.1)。

3.14.1.2 所有非绝缘的带电金属部件应加以防护,以避免意外触及。

3.14.1.3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能使其在出现故障时切断燃料供给。

3.14.1.8 控制线路的设计应使限制控制和主要安全控制装置直接开启某个用于切断向燃烧器供应燃料的线路。

4  操作要求

4.1 焚烧炉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其在下列条件下操作:燃烧室烟气出口的最高温度1,200℃,最低温度850℃,燃烧室的预热温度 650℃。

4.2 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则无预热要求。但是焚烧炉应设计为实际燃烧处所的温度在启动后5分钟内达到600℃。点火前换气,在燃烧室及排烟管内至少换气4次,且不少于15秒;重新启动的间隔,在燃烧室及排烟管内至少换气4次,且不少于15秒;关闭燃油后的换气,在关闭燃油阀门后不少于15秒;焚烧炉排气,含氧量最少为6%(干燥的烟气中测量)。

4.4 焚烧系统应在燃烧室低压(负压)状态下操作,以防止烟气向周围释放。

4.5 在焚烧炉的显要位置应设有警告牌。警告在操作过程中切勿擅自开启燃烧室的门,也不要使焚烧炉装入过多的垃圾。

5 操作控制

5.1 整个设备应能够通过安装在焚烧炉附近的切断开关与所有电源断开(见 3.14.1.1)。

5.2 在舱室外面应安装一个应急停止开关以停止该设备的所有动力源。应急停止开关也能切断燃料泵的所有动力源。如果焚烧炉配有烟气风扇,则该风扇可以与焚烧炉其他设备分开而能重新启动。

5.3 控制设备的设计应能在下列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防止继续运行并切断燃料的供应:

5.3.1 安全恒温器/通风的故障

5.3.1.1 应配置烟气温度控制器并将传感器安装在烟气管道内,当烟气温度超过制造商的设计温度时,关闭燃烧器。

5.3.1.2 应配置燃烧温度控制器并将传感器安装在燃烧室内,当燃烧室温度超过最高温度时,关闭燃烧器。

5.3.1.3 应配置低压开关用于监测燃烧室的通风和负压。低压开关的作用是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焚烧炉内有足够的通风/负压。在低压上升至大气压前,燃烧器的继电控制程序电路将打开并启动报警器。

5.3.2 燃烧故障/燃油压力

5.3.2.1 焚烧炉应具有包括燃烧传感元件的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和用于在点火期间发生点火故障和燃烧故障时关闭该装置的相关设备。燃烧安全控制装置的设计应使任何元件故障时可导致安全地关闭。

5.3.2.2 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应能在发生燃烧故障后4秒内关闭燃料阀。

5.3.2.3 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应提供一个不超过10秒的试点火期,在该时段内,可供给燃料以产生火焰。如果在10秒内未生成燃烧,应立即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5.3.2.4 不论何时由于点火故障、燃烧故障或任何部件故障,应使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动作,并仅可提供一次自动再启动。如未成功,应要求手动将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复位,以便重新启动。

5.3.2.5 禁止使用恒温式燃烧安全控制装置,如通过开启式双金属螺旋线操作的烟管开关和高温传感器。

5.3.2.6 如果燃烧压力降至制造商设定值以下,会发生故障并导致程序继电器关闭。这也适用于残油(油泥)燃烧器(如压力对燃烧过程很重要或者油泵不是燃烧器整体构成部分时适用)。

5.3.3 失去电源

如果焚烧炉控制器/报警板(非遥控报警屏)失去电源,应关闭该系统。

5.4 燃料供给

在每个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串联安装两个燃料控制电磁阀。对于多个燃烧器装置,在燃料供给总管和每个燃烧器上各安装一个电磁阀以满足本要求。这些阀应以电气并联连接,以便两者同时动作。

5.5 报警

5.5.1 应设有听觉报警输出以连接到局部报警系统或中央报警系统。当发生故障时,显示器应显示出故障的原因(该显示器可显示一种以上的故障情况)。

5.5.2 显示器的设计应为当故障是与安全相关的关闭时,要求人工手动复位。

5.6 应采取措施在油燃烧器关闭后使炉膛充分冷却(完成此项举例:排气风扇或喷射器应设计成连续工作。这个方法不适用于紧急手动切断情况)。

6.3.1 焚烧炉应配备有足够能量的应急能源,以确保安全点火和完全燃烧。应在燃烧室有足够的负压时发生燃烧,以确保无烟气泄漏至周围区域(见 5.3.1.3)。

6.3.2 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均应配置集油盘,并要求临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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