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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船舶焚烧炉的检查

 大傻Dan123 2016-10-12

一、公约对焚烧炉的有关要求

MARPOL73/78 ANNEX VI的有关要求

第16条  船上焚烧

(1) 除(5)规定之外,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 )(a)除(b)项规定之外,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在船上的每一焚烧炉均应符合本附则附录IV的要求。每一台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予以认可。

(3)(b)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任何在1997 年议定书生效前安装上船的焚烧炉免除(a)项的适用要求,只要该船仅航行于其船旗国的主权或管辖下的水域内。

(4)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a)本公约附则I、II 和III 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b)多氯联苯;

(c)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微量重金属的垃圾;以及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6)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在颁发了IMO 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7)装有受本条限制的焚烧炉的所有船舶应持有1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规定如何在本附则附录IV(2)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8)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要有培训记录,可以要求演示。)

(9)任何时候均应对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在温度低于850度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度。


二、证书情况

焚烧装置在IOPP和IAPP证书中都会涉及。

IOPP证书照片

IAPP证书

、船舶焚烧炉装置的工作原理


船舶焚烧炉照片

一般焚烧炉都有一个钢制的外壳、内衬耐火砖形成炉膛。炉膛周围设有固体废物投料口、污油燃烧器、辅助燃烧器、排烟风机。污油燃烧器用以喷入污油、污水、和污泥,燃烧器的形式一般有旋转喷嘴式、压力喷雾式和重力滴下式三种。目前用的较多的是前两种。而辅助燃烧器用以预热炉膛,点火以及烧固体或废液含水量较大时喷入燃油助燃,保证炉内温度达到600℃以上的稳定状态。排烟风机保证炉膛呈负压并冷却排烟,防止烟气外漏和发生火灾。装有搅拌器的废油柜,使污水、废油和污泥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均匀以保证燃烧连续进行。此外还有控制箱、废油加热装置和观察孔附属设施等。


船舶焚烧炉的检查要点

ü  油泵、伐件、滤器、管路有无损坏、漏油;

ü  废油柜的废油存量。(是否与记录一致);

ü  焚烧炉铭牌标明的形式认可情况、制造日期等;

ü  焚烧炉操作规程的张贴;

ü  焚烧炉炉膛内部耐火砖的完整性;

ü  2000年1月1日建造及以后船舶检查其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ü  检查是否持有制造商的操作手册,手册上是否有说明如何在附录IV(2)规定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的参数要求);

ü  是否有始终监测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的装置;﹙老的焚烧炉按MEPC.59(33)进行型式认可或无认可证书,对此无要求﹚;

ü  烟道的温度不应超过350度;

ü  在温度低于850摄氏度时,废物不应填入船上连续进料型的焚烧炉中;

ü  燃烧室烟气出口温度应保持在850-1200度之间;

ü  对于分批进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度;

ü  操作性检查:负责的操作人员是否受过培训,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ü  检查有否在船上焚烧附则VI禁止焚烧的物质;

ü  检查有否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焚烧污油及油渣;

ü  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垃圾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实际操作焚烧炉,看其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

ü  查看焚烧炉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定期维修记录;检查《垃圾记录簿》的记录是否规范;如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是否有垃圾转移的收据或证明;

ü  是否熟悉附则Ⅴ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理规定;是否知道附则Ⅴ的特殊区域;烧完的炉灰是否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


五、检查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1)IOPP证书的检查注意:

ü  焚烧炉的配备及处理能力;

ü  焚烧炉油柜的容量。

(2)IAPP证书的检查注意:

ü  检查船舶配备的焚烧炉的形式认可情况;

ü  有时船舶新更换焚烧炉而证书没有更改,查看认可证书。

(3)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上船或改装的焚烧炉注意:

ü  焚烧炉的安装或改装时间(是否在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和相应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ü  船用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操作手册,且该认可证书上是否注明系按照MEPC.76(40)的要求检验和发证;

ü  焚烧炉的烟气出口温度的测量和监测装置,也应有适当的操作手册(或者内容合并到焚烧炉的操作手册中);

ü   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经过培训记录,并能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六、缺陷处理

ü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装的焚烧炉,不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的型式认可—— 30

ü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装的焚烧炉,监测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的装置故障——17

ü  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各海事部门应对其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做出处理。



来源/Tianjin 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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