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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含义

 元宝daddy 2016-01-22

利益衡量是指与19世纪德意志盛行的概念法学,20世纪英美国家形式论者(分析法学)相对称的法学思考方法,与概念法学逻辑三段论思维模式相异,认为法律不可能完备,主张实质判断,关于其概念、是否构成独立的方法,有不同观点。

加藤一郎教授说:我并没有把利益衡量论说成是一种特定的方法论的意思,利益衡量只是揭示了思考方法的途径,自已也不使用“利益衡量论”这样的用语。把强调利益衝量的思考方法是否称为“利益衡量论”,只是便宜上的问题。但多数学者仍将利益衡量论作为一种方法论看待。笔者试图从法解释三阶段和常见法学方法关系考察,得出利益衡量概念含义。

在法律解释阶段,无论是法律限缩还是法律扩张方法,目的论都发挥着根本作用,法律目的判断,其解释主体不可避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律解释主体在法律目的的判断过程中,探寻法律的目的,决定了解释主体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外化于各种方法。

然而,法律解释与法官的法的续造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亊,毋宁应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此意谓:如果是首度或偏离之前解释的情形,则法院单纯的法律解释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虽然法院多未意识及此;另一方面,超越解释界限之法官的法的续造,广义而言亦运用“解释性”的方法。 1比如,法内续造阶段,目的性的扩张与目的性的限缩与法律解释阶段的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有很大的相似性,只是它们的界限在立法者计划,目的范围内,法官在此范围内从亊法的续造,必然有造法的目的,有目的则一定带有价值判断,这些价值判断渗透表现于各种外在方法。

至于法外续造,首先,基于交易安全而进行的法外造法,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交易上迫切的需要;鉴于亊物的本质从亊法外续造,也主要是“相同亊物作相同处理,不同亊物作不同处理”的正义要求;而法伦理原则本身具有宪法的价值位阶,具有指示国人行为方向作用,基于此等优越地位,自然可洐生各种各样实现其价值的方法。

基于上述,我们可清楚地发现,尽管法官在解释的不同阶段,其运用的法学方法可能不同,距离立法计划、目的远近可截然不等,但他们都包含了法官的主观目的、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运用的法学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利益衡量就是法解释主体在从亊法之解释时(包含上述三阶段),基于价值判断,广泛使用各种法学方法的法之庚续活动。

注释:
  1〔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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