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存在前款情形的,可以作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未经听证,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作出驳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三)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 (四)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六)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七)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八)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前已经举行听证的,复议可不再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前没有举行过听证的,复议应当举行听证。
裁定前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提交证据。 (三)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至两名亲友陪伴出庭。 (四)听证通知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视为其放弃申请。经核实,申请人因受到加害人胁迫或者恐吓无法到庭的除外。 (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复议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可视为其撤回复议申请。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出席听证可能导致申请人重新受制于被申请人的,或者可能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或者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议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或者其他需要送达加害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在作出后48小时内送达完毕。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必要时可在法警协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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