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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解读

 恋恋不舍图书馆 2016-01-24

1月13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在湖北省正式落地。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 “15天晚婚假”删除 增加产假30天
  •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 独生子女证停办 已征抚养费不退
  • 2017年将为生育高峰

“15天晚婚假”经审议后删除 增加产假30天

  1月13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多处修改,并删除了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

  为何取消晚婚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时指出,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鉴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保证与上位法相衔接,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适当延长生育假。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之所以取消晚婚晚育假,首先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不能违反上位法。其次,这种鼓励晚婚晚育的做法,已不符合当前我国人口的发展形势,鼓励晚婚会推晚女性生育二胎年龄,增加高龄产妇比例,不利于优生优育。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元旦前领证未休 仍可享受晚婚假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删除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这意味着原条例中的15天晚婚假正式取消。但对于今年1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但还没有休婚假的人,原则上仍应按领证时的法规执行,即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

再生育审批权下放街道办

  再生育审批权下放街道办

  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取消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条例还规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可根据需要资源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生育条件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2倍社会抚养费。

  再婚夫妻不包括复婚夫妇

  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条例》规定的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不适用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复婚夫妻。

独生子女证停办 已征抚养费不退

  今年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进行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两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享受原有规定的优惠政策,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办。

  已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征收社会抚养费将不予退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将为生育高峰

  湖北独生子女家庭情况  

  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基本情况。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556.95个家庭。

  2017年为生育高峰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2016-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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