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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法治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3gzylon 2016-01-25

发展法治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2016-01-25 09:41 来源:北京日报  我有话说
2016-01-25 09:41:06来源:北京日报作者:责任编辑:康慧珍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丁国强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多元、利益分化导致社会预期的复杂性,迫切需要通过发展法治来稳定社会预期。稳定预期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可以激励更大的创造性。

  ●可预期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可预期性是法治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没有预期性,就没有权利的稳定性和合适的生活安排。法律预期是建立在规则认同基础上的理性预期。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作用,正是这些功能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程序保障的,它可以克服道德判断的模糊性而造成的判断和选择困难。哈贝马斯说:“法律规范都必须把不确定性——假如交给纯粹的道德调节的话会产生出来的那种不确定性——消化掉。”社会预期不是静态的,它产生于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之中,是一种动态的共识,而非凝固的常识。没有稳定的社会预期,社会就会缺乏聚合力,社会成员就会变成盲目、狂热、随波逐流的“乌合之众”。社会预期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身命运的思考和把握。对社会生活的预期性越强,人们获得的自由和机会就会越多。当然,法治并不能保证预期的准确性,它只提供社会预期的制度环境和正当程序。

  ●社会预期体现生活信心

  法律的清晰、明确、稳定以及法律解释的明了、法律程序的正当,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有事先预知,一方面防止自由和权利随时被限制,一方面可以使人们保持安静的心境。保持对日常生活的常识性判断,可以使人们生成内心的安全感。失范的生活是可怕的,它将人置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有学者认为:“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一个漠视或者怠慢自己权利的人,往往对生活缺乏热情信心,听天由命,麻痹冷漠,得过且过。放弃权利无疑就是放弃把握生活的机会。生活的预期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自我权利的敏感度。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来自期待。没有期待,就没有生活的信心和奋斗的动力。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在一则判决书中写道:“法院里法官的角色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正当的期望,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性尊严与自我价值。”可见,“保护每一个人正当的期望”是何等重要的司法责任。

  ●安全是社会预期的底线

  安全来自建立在常识理性基础上的可预测性。缺乏对未来态势的预测和判断,就会对灾难和风险失去警觉和预知,这其实也是一种无知。苏轼说:“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安全是生活的底线,对安全风险实施预测和控制,与外部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使人免于恐惧和慌乱的生活,平静面对各种生活风浪。陌生人社会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陌生人之间交往就会失去稳定的依据,对话交流就会受阻。转型社会的发展不是一个直线过程,充满了随机性和复杂性。在庞大驳杂的复杂社会里,唯有依赖于法治,才能够建构“合理的生活”,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制约权力是社会预期的核心

  有西方学者认为:“权力可以宽泛地定义为达到期望的结果的能力。”遏制权力的不可预期性,是防止权力恣意和滥用的题中之义。权力专制造成人人自危。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权力运行须臾不能脱离公众视线,也不能过于偏离公共期待。权力者不能让公众感到陌生、神秘、捉摸不定,公众有理由以苛刻的目光质疑和监督权力。哈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正当程序对恣意因素进行了制度性排除,使人们对权力的态势和幅度有所预期,从而避免被权力操纵或迷惑。公民只有积极获取信息、主动参与公共事务,才能获得生活预期。政务公开、司法公开通过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权力暗箱操作、实现信息对称,使公众对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从而作出合理选择,实施个人的风险管理。法庭是一个召唤性空间,法槌、法袍等司法符号给人以安定感,仿佛告诉人们,在这里,一切都有所遵循,一切不可捉摸的事情在这里都会得到法律的规制。司法审判具有公共政策功能,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直接决定社会预期程度。信任是一种机制,而非主观印象,是基于对秩序和环境的依赖而产生的集体无意识,是一种看不见的“制度安排”。法治更有利于普遍信任和多元合作的形成和持续。一个信任匮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缺失的社会。

  ●守法是社会预期的根本

  社会预期是社会共识的一种体现形式,而法律则是最基本的社会共识。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才能获得生活的最大预期。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法律允许我做什么。如果不这样做,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公民以足够的兴趣去了解法律,事先预知法律后果。李步云说:“法不能用人们并不知道的内部规定去处罚人们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处理人们过去发生的行为,否则是不公道的。这也决定了法的正义性。”刑罚是以最严厉的手段制裁危害社会的行为,目的在于打破犯罪分子对逃避法律惩罚的预期,粉碎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为违反规则的行为承担代价,从而形成刑罚的强大必然性。一旦“侥幸”不再是一种小概率事件,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就会面临丧失的危险。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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