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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丨专业律师详解交通事故赔偿与和解24式

 月下凝香 2016-01-26
“ 春节将至,在异乡打拼的游子们思乡之情日增,打算开车回家过年的人也越来越多。回家的路是最幸福的路,然而,回家的急切心情往往与寒冷的雨雪天气及拥堵的路况构成矛盾,稍微不留神,就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要不要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对认为交警的处理结果不合理,应该怎么办?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如何索赔?等,对此,《方圆》杂志特邀专注于研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的黄维领律师给大家一一解答。


  一定要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法定认可证明。伤亡一方必须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书》。

  所以事故发生之后一定要立即报警,如果当时没有报警的,事后也可以报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而对此不服可能有以下机会纠正:

  一、通过机关执法自查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三、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作出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四、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黄律师表示,一些受害人在认定书下来后,因为对事故结论有意见,迟迟不去领取和签字,这是毫无意义的。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签字领取,在3日复核期限内申请复核。从黄律师代理的经验来看,有20%到30%的案件经复核,改变了原来的认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双方都有下列情形之一,负同等责任:

  1. 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 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 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 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 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 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 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 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 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 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

  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责任无法划分:

  如果事故现场被破坏,各方的陈述相互矛盾;一方受害人昏迷,无法陈述案情;无法进行技术检测,对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则具体责任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最后判定。

  关于责任划分与赔偿的关系,黄律师明确了:责任划分影响赔偿比例,但不等于赔偿比例。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元)内,是不区分责任比例的。


  在交警部门办事需要注意什么?

  受害人可以向交警队索要的资料有: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简称“三证一单”),这些资料都是法院立案时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的。当然最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保留好《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否则会增加举证的难度。千万不要相信诸如“要把事故认定书原件交给保险公司才能办理理赔”这类建议。

  从黄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扣车15至20天,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因此,受害者应在此时间内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但是申请法院查封车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通常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至15天才会采取查封、扣押行动。很多受害人等到去法院申请扣车的时候,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

  很多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都会想着先到交警队和解,但这并非必经程序,也不是交警的法定义务。在交警队和解,一定要拿到对方的全部赔偿款之后再签字,因为和解文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法院也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受害人只能重新起诉。

  住院治疗时要注意什么?

  黄律师提醒受害人,在医院花的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病历本。如果受害人有伤情在入院时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段时间后才被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本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今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在出院时,应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涉及护理费的计算);出院后的休息时间(涉及误工费的计算);后续医疗费;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情况(涉及营养费的计算)。

  黄律师还表示,需要特别注意对伤情的诊断证明。因为医院在出院时写的疾病诊断及出院记录特别简单,或者描述得对受害人不利,使受害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评到的级别很低。受害人出院时一定要弄懂自己的伤残情况,明确自己可能评到的伤残级别。有些医院所写的出院证明与X线片、CT片等不一致,受害人应多加注意。

  因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后续医疗费一般都是几年之后产生,等到后续医疗费产生后再进行诉讼的话,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很难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有了第一次的判决书对受伤害的事实进行确认,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就不用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了。这也是受害者需要注意的。

  伤残鉴定

  在黄律师看来,受害人想要获得理想的鉴定意见,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的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

  不同的鉴定单位对于同样的伤情下结论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做法。对于受害者来说,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选择适合的鉴定单位,对于“可评可不评、可高可低”的伤情,才有可能获得评级或者较高级别的评级。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鉴定机构来确定。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入院、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X线报告单、CT报告单;X线片、CT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如果对法医的鉴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赔偿项目有哪些

  经常有受害者问,为什么房租没有赔偿?为什么机票不能赔偿?黄律师表示,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赔偿,根据受害人的情况不同,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项目

  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除医疗费以外,其他的赔偿金额都不会很高。

  二、受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除上述赔偿外,受伤致残的受害人还可要求以下6项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种情况下,影响赔偿金额的关键是伤残等级、农村还是城市标准。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紧急情况下的飞机票一般会得到支持,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一般不予支持)、住宿费和误工费。

  从黄律师的统计数据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多数构成8至10级伤残,医疗费主要由车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他的赔偿项目首先是由交强险公司来承担的。

  黄律师表示,残疾赔偿金是弹性空间最大的项目,也是受害人容易吃亏的项目。它分为城镇居民赔偿金和农村居民赔偿金,两者依据的标准不同,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因不懂得这一规则,最后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在实践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有两个条件:一是事故发生前在该城市居住满一年,当事人提供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辖区派出所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房地产证之一的,可以证明;二是事故发生前一年在该城市有稳定收入,当事人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纳税凭证、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等来证明。

  与对方和解的经验

  处理后续赔偿问题,摆在当事人面前无非两个选择,要么和解,要么诉讼。但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和解,黄律师从实践中总结出了适合和不适合和解的情形。

  适合和解的情形有:

  1. 伤情轻微,构不成伤残等级的;

  2. 经过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的;

  3. 受害方也有责任,但对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的,可以就医疗费部分进行和解;

  4. 对方无保险,但是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

  5. 对方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希望高于法定赔偿标准进行和解的;

  6. 对方有其他特殊情况(官员、军车、出国、升职等)的;

  7. 城镇户口,伤情单一,无父母子女的。

  上述情形中,多数情况下对受害人是有利的,诉讼的结果可能还没有和解的效果好。

  而不适合和解的情形有:

  1. 住院期间车主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的;

  2. 车主单位是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

  3. 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或者可高可低的;

  4. 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

  5. 有父母亲和未成年子女的;

  6. 车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的;

  7. 伤情严重,需要安装假肢,或者存在后遗症的;

  8. 车主短期内(一年)没有财产赔偿的。

  上述情形的受害人,如果坚持选择和解,可能会损失数额不菲的赔偿款。

  哪些人可以成为索赔对象?

  一、车主

  很多受害人一直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由车主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实这是不正确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地区分了车主和司机的责任,车主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1. 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 车主是否有过错。在借用、租赁车辆过程中,车主可能存在的过错包括:车辆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主疏于维修保养,例如车辆刹车存在问题、轮胎到了使用寿命不及时更换等;将车辆借给明知饮酒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没有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上述情形,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车主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公司必须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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