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了,否则,就会有被强行降低药品零售价的风险。为此,生产企业提高出厂价格(高开票)已成必然,直接开票给实际配送商业,杜绝代理商的“洗票”动作。 而生产企业高开票后,也将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变化,包括经营模式与纳税水平的改变,更加考验企业的商业管理与综合实力竞争。 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必定加速底价代理向佣金制代理或自建办事处销售模式的转变。自建办事处销售药品,对于绝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既不现实,也非必需。因为,药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人力资源匮乏问题;对于话语权不强的企业(例如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的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还会带来现有市场销售资源丢失的风险。因此,佣金制代理模式应运而生。 所谓佣金制代理模式,就是将现有代理商转制为生产企业的“准员工”,是生产企业的销售成员之一,主要负责产品的医院开发和临床推广。按照销售业绩,代理商从生产企业直接获得销售佣金,成为其合法的部分劳动报酬来源。 佣金制代理依然是代理制,药品代理制并不会消亡。诚然,佣金制下代理商合法的劳动报酬会有所降低,因为此前部分逃税的行为已无法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生产企业纳税水平将有可能是底价代理体制时代的3~4倍。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说,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生产企业来讲,会有面临被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问责的风险:同样一箱药品为什么以前销售价格那么低,原来低价销售是不是有意低价倾销、逃避税收,应不应该补税等等。 因此,在销售体制发生改变的情形下,生产企业应该将国家政策变化带给企业销售体制的变化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释清楚,寻求理解与支持。据笔者所知,自4月份开始高开票后,已有四川和天津企业通过主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交流,获得了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由于实行佣金制代理后,企业在解决代理商销售佣金时增加了部分税收负担,通过显著提高纳税水平后,还有可能通过地方税收返还弥补企业该部分额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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